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br>——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

  • 作者:姜 恒 胡 波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09:01

    5月5日,《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正式发布。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单独制定并颁布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为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的药品流通行业明确了发展方向。日前,记者就《规划纲要》对行业发展、对新医改持续推进的影响和意义采访了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相关负责人。 
    统领行业发展全局 
    记者:对《规划纲要》的出台,药品流通行业期盼已久。请介绍一下《规划纲要》对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意义。 
    负责人:可以说,制定《规划纲要》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由于多年来药品流通行业缺乏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以及体制机制等因素影响,行业发展存在很多问题。商务部承担药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责后,业内对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呼声很高,要求比较迫切。新发布的《规划纲要》可以起到统领全局、引领方向的作用,是今后开展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其设定的发展目标以及主要任务,为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指导全国各地商务部门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记者:《规划纲要》中对批发、零售以及连锁等业态提出了具体发展目标,请问这个目标是如何测算的?商务部会对新设的批发、零售企业进行数量限制吗? 
    负责人:《规划纲要》提出的批发、零售以及连锁业态发展的具体目标是根据现状及发展速度测算的。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统计,2009年,全国医药商业企业销售额过百亿的企业有8家,前3名分别是705亿元、263亿元和222亿元;过50亿的有18家。2000年~2009年十年间,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年均增长速度为15%左右,考虑到今后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将不断加大,我们预测了批发企业发展的趋势,并设定了发展目标。同样,我国药品零售百强连锁企业销售额已占零售企业销售额的39%,连锁门店数占1/3,在《规划纲要》的引领下,经过五年的发展,药品零售业也可以达到我们设定的发展目标。上述发展目标在前期征求多方面意见时普遍予以认同。 
    关于数量限制问题,我们在调研和起草《规划纲要》过程中,反复征求过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我们认为,如果提出此类限制,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的借口,从而限制批发企业和连锁企业兼并重组及跨区域发展,影响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规划纲要》中未提出用行政手段限制批发企业数量和零售药店数量及间隔距离的要求。 
    促进统一市场形成 
    记者:《规划纲要》提到,要“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将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作为行业准入的重要依据”。这是否意味着准入审批制度会有变化? 
    负责人:目前,由于“以药补医”等体制性弊端带来了诸多问题,如药品销售利润空间较大等,加之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SP)标准较低,企业很容易达到,造成了药品流通行业“多、小、散、乱”等问题,且难以根治。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研究论证提高GSP标准。作为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我们拟联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严格准入的办法,在企业准入审批时,一方面要满足GSP要求,另一方面要重点考虑企业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记者:《规划纲要》提到要提高行业集中度、支持发展大型药品流通企业,请问中小药品流通企业的出路在哪里?他们该如何发展? 
    负责人:与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药品流通行业集中度很低。在美国有75家批发企业,前三位市场占有率高达96%;德国只有10家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前三位市场份额达60~70%;日本共有147家药品批发企业,前三位市场占有率超过75%。相比之下,我国批发企业1.3万多家,零售药店近40万个。2009年我国药品批发前三强仅占全国销售总额的20%,零售前三强仅占全国药品零售市场销售总额的5.6%。因此,调整行业结构,提高行业集中度是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新医改也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改革的过程中,势必会有一部分企业受到影响。我们将按照规划,引导一般中小药品流通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并入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各地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做好人员安置等工作,保证平稳过渡。与此同时,我们还将支持专业化和有特色的中小药品流通企业做精做专,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引导中小药品流通企业采用联购分销、共同配送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组织化程度等。 
    记者:《规划纲要》提到的“放心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是什么?它与农村“两网”建设有何区别? 
    负责人: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山区、牧区、海岛等边远地区较多,交通不便,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点多面广,且采购量少,因此向这些地区配送药品的成本会大大提高,单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为保障百姓用药可及性、安全性,我们正在探索建立“放心药服务体系”,鼓励引导大中型骨干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延伸药品供应网络。对药品流通企业保障“老、少、边、岛、渔、牧”等偏远地区药品供应的,给予一定支持,以实现基层药品流通的有效覆盖,保证基层群众吃上放心药、方便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些年推动地方药品“两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也让我们看到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延伸药品供应网络是可行的,利于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我们将侧重于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则重点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网络建设。 
    配合医改落实保障 
    记者:《规划纲要》提到要“鼓励连锁药店积极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请问具体是指什么?是否可行? 
    负责人:中央医改文件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中均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医药分开。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取消“以药补医”政策,基本具备了试行医药分开的条件。因此,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周边零售药店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不再设药房,医生只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可凭处方就近选择零售药店购药。 
    据统计,2009年全国社区医疗机构诊疗数约为3.8亿人次,每年药品调配次数约4亿人次。而2009年,全国共有社会零售药店38.8万多个,提供销售及服务达130亿人次。零售药店尤其是连锁药店,完全能够满足患者的购药需求,我们将积极引导其充分发挥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记者:国家对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有何具体的鼓励政策或支持措施? 
    负责人:药品流通行业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政府管理要更多运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办法,创造出公平竞争的环境,引领行业发展的方向,同时也要采取一定的支持措施。 
    首先,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鼓励性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中,积极支持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支持有实力的骨干企业向农村偏远地区延伸药品流通网络。 
    其次,要善于利用金融手段,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鼓励企业利用产业基金、融资担保、信用保险、上市融资、应收账款和仓单质押等金融工具,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发展。同时,我们也希望有条件的地方能争取财政、土地、金融、专项资金等优惠政策,支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 
    最后,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改革以药补医体制,完善药品定价、采购和医保支付机制,破除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等,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竞争环境。 
    相关链接 
    《规划纲要》出台背景 
    履行法定职责  《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2010年6月,中编办明确:商务部是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落实医改精神  在新医改各项任务中,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两个方面,涉及“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大力规范和整顿生产流通秩序”、“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等多项任务。因此,《规划纲要》的出台是行业主管部门有效配合医改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服务和维护医改大局的迫切要求。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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