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制度并轨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 作者:叶贤圣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0-03 10:09

  据报道,2014年6月底前,国家将部署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以公民身份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笔者以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将原有“黑名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总体规划,改变以往“黑名单”曝光效能势单力薄的不利局面,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黑名单”的威慑力。

  长期以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曝光违法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有的“黑名单”几近于行业内部封闭运行,信息知晓度低;二是受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影响,有的“黑名单”异化为“黑土地”;三是受技术条件限制,“黑名单”淹没在网络信息的海洋中。要让“黑名单”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就必须乘势而上,将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引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轨道。

  首先,将“黑名单”信息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体系这个平台的规模效应,进一步增强“黑名单”信息的集约使用效率,切实打破原有诚信档案的“信息孤岛”困境,让更多的群众、社会组织、政府机关共享违法企业的征信记录,让违反诚信的企业或个人无处躲藏。

  其次,只有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平台,才能真正发挥好“黑名单”信息的惩戒、威慑作用。这是因为违法信息一旦被记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系统,违法企业或法人在融资、招聘、合作、转产等方面必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失信迟早受惩罚”的心理预期将使企业自动远离背信弃义的经营之道。当然,要想充分发挥这个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录入“黑名单”信息时,更应将负有重要责任的企业法人、负责人、相应管理层人员的个人信息一并进行“捆绑”登记,广泛圈定“失信成本”承载的主体范围,防止违法企业改头换面、隐身遁形,从而达到“‘庙’没了‘和尚’还在”的威慑效果,促使管理人员真正将自身信誉和企业信用关联到一起,真正让“黑名单”成为高悬在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作者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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