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水平不断提升

  • 作者:陆旅星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11-11 14:09

  近期,在成都召开的“第五届中国药物警戒大会”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任杨威介绍了我国药物警戒现状与展望,对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工作进行了系统总结和规划;中心化药处吴桂芝博士作了《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检查实践》的主题报告,系统介绍了监管部门对于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开展检查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多方面取得进步

  杨威主任总结说,我国药物警戒在最近几年取得了很明显的进步,主要表现在组织体系建设逐步完善、信息监测系统日趋成熟、病例报告数量持续攀高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这四个方面。

  据介绍,目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一直延伸到市县,地市级均已建立专门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各级业务培训也逐步实现标准化。国家中心和北京、四川、江苏、湖南等中心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建立了《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判定标准》《WHO-ART术语(2015更新版)》等技术指南和工作规范。

  信息监测系统的发展尤其重要。杨威主任介绍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是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的主要信息工作平台,不仅实现了药械安全性信息的在线上报,也实现了监测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的利用功能。国家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覆盖面也非常广泛,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基层注册用户已逾24万。网络的覆盖使得病例报告数量持续攀升,1999~2014年累计报告790万份,而仅2014年的报告数量就有132.8万份,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数991份。   

  杨威主任强调,药品风险管理贯穿监测工作始终。通过制定日常监测工作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如定期发布药品安全警示信息等,使得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升。而目前还存在一些亟需提高的方面,如监测制度刚性有待强化、病例报告质量亟待提升、企业主体责任尚需加强、主动监测方法尚需实践。在大数据时代下,工作方法和模式都有待进一步提升和改变,在审评审批机制改革下,工作思路也要不断拓展和创新。杨威主任说,未来的工作要以修法为契机,强化各方职责:《药品管理法》的修订要侧重强化监测责任制度刚性,企业、医院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以检查为抓手,落实企业责任:重点检查创新药企业、高风险品种企业和进口药企业;检查机制与日常监管结合,重视有因检查。多措并举,提升报告质量。广东等省份在探索基于电子病历主动搜索ADR信息,是被动到主动的跨越;要加强病例报告质量评估和宣传培训,包括报表的填写和审核工作。以哨点为依托,推进主动监测:逐步推广哨点医院建设,搭建重点监测平台,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提升风险评估能力。以信息化手段促跨越发展,加强信号检测工作和医疗机构HIS对接。

   针对重要监测主体制定指南

  企业负有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主体责任,因此对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检查至关重要。吴桂芝在报告中介绍,欧盟于2001年就规定要对生产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开展检查,2012年欧盟修订了药物警戒法规,并更新了《药物警戒检查指南》,这些详尽的指导原则对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而我国的药物警戒工作在近几年也努力追赶着国际的步伐,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监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可以说,《管理办法》适用于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在此基础上,为了促进检查工作的规范开展,我国2015年7月份发布实施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中将检查的工作内容分为检查目的、检查类型、检查计划、检查地点、检查实施、监管措施和检查管理七个部分。

  吴桂芝说,检查目的是通过对药企执行《管理办法》情况进行检查,促进企业规范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推进相关工作全面开展;确定药企具备符合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机构、人员、制度、体系和设施;检查药企是否严格履行报告和监测责任,是否存在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的因素和风险。

  检查的类型分为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两种。常规检查不是随机抽取,而是以问题为导向,按计划开展的例行检查,通常为系统性检查。可选取一个或多个特定药品作为实例,检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运转情况。检查范围可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品重点监测、评价及控制等九个方面。有因检查是指因一个或多个特殊问题,对生产企业开展的针对性检查,以确认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启动有因检查一般可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一是药品安全性出现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沟通相关风险,产品撤市或暂停生产、销售时未提前告知等。第二,报告责任未履行。迟报、瞒报、报告质量差、报告信息不准确等。第三种是未完成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未按要求开展药品重点监测;未按要求实施相关产品的风险管理计划;未按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符合要求。除此之外,还会有延迟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整改措施、其他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以及投诉意见等都应纳入有因检查。

  其他几个方面,吴桂芝介绍,制定检查计划前应对企业进行系统风险评估,充分考虑检查、药品和药企三方因素;根据检查目的及部门实际来确定检查地点,也即药品生产企业参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任何地点都可能被检查,以确认这些部门是否具有实际工作能力;检查实施阶段分为准备阶段、现场检查、检查报告和检查跟踪(整改及复查);监管措施有约谈企业、警告信和行政处罚等;检查指南则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的检查职责、检查员资质和培训、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布。在这个过程中,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如何让受检企业转变观念,不要把被检查看成是一种不好的情况,即“我有了问题才会来查我”,而是作为今后不良反应上报和监测的常规工作内容。

  吴桂芝还说,通过对个例报告、群体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药品重点监测和评价与控制等内容的检查,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水平及制定和实施药品风险管理计划的能力,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作为被检查的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对于监管部门的检查持何种态度呢?作为参与试点检查的企业,石药集团创新药事业部副总裁黄憗表示,从最初的忐忑不安到积极接受检查再到后期的全力配合,现在石药集团把首当其冲接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看成是企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

  黄憗介绍,虽然石药集团在国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方面起步较早,但系统接受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检查对于企业感觉还是很突然,该准备什么材料、提交哪些数据都不是很明确。通过此次试点,检查小组耐心地指导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的准备工作,使得石药集团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部门从最初的毫无头绪,到最后有条不紊地提交所有合格材料,顺利完成检查。

  黄憗说,作为首批参与试点检查的企业,通过检查使得石药集团有机会、有能力将自身完善的不良反应上报和监测体系向同行推广,带动整个行业水平的提升。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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