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法治建设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总局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及普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综述

  • 作者:马艳红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7-02-07 11:13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以来,高度重视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工作。总局局长毕井泉指出,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作用,主动听取、认真研究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依法开展。

  聘任法律顾问

  充分发挥“外脑”作用


  法律顾问是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工作的重要力量。总局成立后,随着监管职能范围的扩大,亟须发挥法律顾问的“智库”和“外脑”作用,为食品药品科学、依法监管保驾护航。

  2015年7月,总局出台了《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法律顾问的主要资格与职责,法律顾问的续聘和解聘期限、程序,使用管理等予以规范。

  2016年1月,经严格推荐遴选,总局聘请马怀德、于志刚、王晨光、王轶、刘俊海、刘作翔等法学专家和律师共14人组成总局法律顾问组,成员涵盖了行政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和法律实务等专业领域。

  在聘任法律顾问的同时,总局建立了法律顾问对口联系司局机制——根据各司局工作需要和法律顾问专业背景,为各司局配备相对固定的2至3名法律顾问。各司局遇到需要解决的法律事项,可以随时联系咨询法律顾问,获得法律帮助。

  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光启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总局法律顾问刘作翔介绍:“法律顾问承担对总局行政决策、立法工作、疑难法律事务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受托代理总局参加诉讼活动,并承担协助审查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重要法律文书等法律事务。”

  “即使一瓶酱油、一盒牛奶,也会涉及很多复杂的标准问题。如今,食品药品执法工作面临大量的专业性问题,需要法律顾问进行把关。”刘作翔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总局法律顾问马怀德认为,总局在立法、重大行政决策、突发事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和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中积极请法律顾问参与把关,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保证了总局各项行政行为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切实维护了各方利益,有效化解了法律风险。

  为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积极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2016年8月,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工作”等28项主要任务,并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设立公职律师

  做好依法行政“守门员”


  2015年,经司法部批准,总局决定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建立一支公职律师队伍,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2016年11月,经商司法部,总局印发了《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2016年12月,经司法部核准,25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获得总局公职律师资格。总局办公厅及时印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总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申请与核准以及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等。

  根据《办法》,公职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总局机关,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领取公职律师证书,从事总局相关法律事务的人员。总局公职律师主要负责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审议工作;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总局法制司司长、首席公职律师徐景和表示:“积极推进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将有利于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打造食品药品监管法治部门的良好形象。”

  徐景和认为:“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后,分散在各个监管业务部门的重要执法岗位的公职律师,将对强化食品药品依法监管发挥积极作用。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合法性把关,可以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严格公正,提高监管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管的前沿阵地。当前,基层行政执法中面临诸多困惑与问题,整体执法水平有待提高。而对于在全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基层监管部门反响强烈。

  “公职律师的设立,将促进基层实现‘四个规范’——让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更加规范;让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更加规范;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更加规范;让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更加规范。”江西省景德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王张明对记者说。

  “基层执法工作面临很多困惑。我认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现公职律师全覆盖,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工作。公职律师将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合法性、合理性把关。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较强,除法律专业知识外,公职律师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食品药品基本知识。”刘作翔表示。

  上海健康医学院医疗器械监管专业主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医疗器械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蒋海洪律师表示,推进公职律师工作,有利于充分挖掘监管部门内部法律资源存量。然而在实践中,在公职律师能者多劳的同时,还需要在薪酬机制上体现公职律师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公职律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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