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执法现场处置的方式方法

  • 作者:罗秋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7-02-10 09:58

  现场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发案现场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实地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执法活动,是查明违法事实、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手段,是食品药品执法办案的基础性工作。组织实施好现场处置工作,是食品药品执法人员的一项重要基本功。实践证明,遵循现场处置的基本要求,讲究现场处置的方式方法,并有效地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可以为案件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相反,现场处置工作的疏漏,则有可能妨碍办案工作,甚至导致严重后果。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时,务必注意策略方法,以期达到预期效果。

  笔者结合自己十几年来食品药品执法办案的经验教训,就现场处置的方法及注意事项作一梳理,供大家参考。

  事前,进行周密策划

  实施现场处置前,如果未作充分的准备,单凭经验和臆断,仓促上阵,一旦进入复杂现场或遇突发事件,就会感到无所适从,容易造成工作被动。办案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前,应当事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收集资料,做好案情分析,拟订检查、调查提纲,确定调查重点,并针对当事人可能采取的规避行为研究应对措施,必要时可制定多套工作方案,应对突发状况。

  首先,参与检查的执法人员应熟悉案情,明确检查目的,做好具体分工,确定每位检查人员进入现场后的具体位置。

  其次,要准备好必要的办案文书及取证所需照相机、摄像机等硬件设备。

  第三,除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的检查外,对规模较大、情况复杂的案件,或在夜间行动时,也应尽量请公安机关派员协助,以确保检查的顺利进行,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事中,注重策略方法

  控制现场,掌握主动权。案发现场随时可能被破坏、证据可能灭失、财物可能被转移,所以,办案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反应迅速,主动出击。首先,控制住现场的人员和财物,根据具体分工,短时高效地开展检查、取证、记录等工作,避免因检查时间过长而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其次,指挥人员要时刻使自己处于核心位置,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

  巧妙提取、固定证据。办案人员要充分利用进入第一现场的有利时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原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检查时,可通过询问、查看、清理等方式,运用文字记录或拍摄照片等方法,细心提取、固定现场证据,并不断地运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掘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还应当对有关财物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措施,避免危害后果的延续。

  值得注意的是,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同时,调查取证要全面,既要收集能证明当事人行为违法及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行为合法以及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证据,便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进行说理和举证。

  对当事人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等相关材料,应当要求其当场提供;因合理原因当场不能提供的,执法人员应使用《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提供所有对其有利的证据。限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供而在此之后提供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

  现场检查与询问调查相衔接。实施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时,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调查取证完毕,并规范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执法文书;案件较为复杂的,可进行多次调查取证。调查的问题应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查获的有关证据相衔接,要对不同的调查对象所供述的事实情节、有关数据及其提供的证据进行相互印证和澄清,防止相互之间出现矛盾。

  责令改正到位。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涉及停产停业、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救济途径。

  讲究谈话艺术。与当事人谈话要讲究艺术,切忌就办案谈办案,要将案件巧妙糅合到讲话中,既要给当事人压力,也要给当事人希望,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敌对情绪;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增强人性化执法意识;遇到复杂局面时,切忌工作方式简单化,要注意轻重缓急,软硬兼施。

  查处,严格证据确认

  在查处案件时,只有通过充分调查,收集证据,鉴别、印证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并掌握足够的证据之后,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案件办理初期,办案人员掌握的证据较为零散,随着调查取证的深入,办案人员应进一步梳理思路,有针对性地提取证据,并对提取到的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加工整理,使证据与案件事实反映出必然的内在联系。

  具体工作中,一方面,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认定,包括判断和认定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以及能否依据这些证据定案;另一方面,严格审查定案的证据是否充分,使案件中的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据之间的所有矛盾都能合理排除,通过证据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账簿、产销记录等证据进行提取。确认上述证据时,应当注意将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在提取的复印件中应当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原件提供者或持有者在复印件中进行压印或签字确认;证据复印件未复印到的边角或字迹不清晰的地方进行了人为标记的,必须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确认照片证据时,应查看现场检查笔录中是否记载了提取过程、拍摄物品名称及方法,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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