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说纷纷扰扰的食品“有效期”

  • 2018-01-22 11:07
  • 作者:孙娟娟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日前,某网销售的一款意大利进口葡萄酒同时标注了“保质期”与“最佳使用日期”,消费者声称同时标注两个日期对其造成了误导,要求商家10倍赔偿,而法院也支持了消费者的这一主张。由此,何为食品“保质期”,以及应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把握这一问题引起热议。

    

       “保质”可以理解为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换言之,是食品在规定的使用与保管条件下,性能不变而有效的期限,即“有效期”。产品种类纷繁、性能各异,即便仅在食品领域,“有效期”也存在着诸多差异。

    

       第一,不同术语从食品安全和质量的不同角度定性并定量“有效”。就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标准来看,专业术语是“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标注虚假保质期。这一由《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且由基本法规范的概念是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加以确认的食品“有效期”。

    

       随着海外购物以及网购的流行,许多域外食品来到我国消费者手中,许多与“有效期”相似、相关的概念打破了“保质期”的“垄断”,如“失效期日(expiry date)”“使用至(use by)”或者“最佳使用期(best before)”。其中,“失效期日”和“使用至”的时间概念都与安全相关,常常针对高度易腐败的食品;而“最佳使用期”和“最短适用期”则是从食品质量的角度来规范,意味着超过该时间的产品会丧失风味,但符合食用条件时不存在安全问题。

    

       第二,食品有效期的规范存在着国别差异。以欧盟为例,第1161/2011/EU号消费者食品信息法令规定了两类“有效期”:“最短适用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和“使用至日期”。“最短适用期”是从食品质量的角度进行规范,超过该期限的产品不会被禁止流通,但前提是该食品依旧是安全的,且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然而,消费者对于这一日期的误解,使得很多食品在超过这一“最短适用期”或“最佳使用期”时便被丢弃了。为此,也有人呼吁取消这一期限概念,减少食品浪费。同样,加拿大食品检验局也指出,“最佳使用期”只是最佳质量的指标,超过该期限后,食品的质量特点将不复存在,其并不保证食品的安全性,与产品的“失效日期”是不同的。鉴于此,在跨境贸易中,需要重视各国对于食品标识的要求差异,包括保质期的标示要求。对此,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进口食品须加贴中文标签。

    

       第三,产品的成分也会影响到有效期限的确认。例如,食品腐败是由微生物引发的,而微生物的生产繁殖会受到酒精浓度的影响,因此,我国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对于进口酒类,如果贴掉其全部外文标签,翻译成中文标签,可以在酒精度大于等于10%时不标示保质期;如果没有贴掉外文标签,则需要确保中外文具有对应关系的内容一致。

    

       目前,很多葡萄酒都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进入中国。尽管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依旧没有明朗,但对于食品标识已经有相关规定,因此,网络经营者需要重视法律法规要求,避免自身因为标签问题而成为职业打假人的狙击对象。

    

       综上,无论是生产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需要通过对食品“有效期”的理解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然而,当我国使用“保质期”这一概念来描述食品的“有效期”时,食品安全与质量之间的混淆依旧没有澄清,对于“保质期”的概念定义,可以考虑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相关概念。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针对上述日期做出了三种分类,包括“销售至(sell by data)”“最短适用期”或“最佳使用期”,以及“使用至(use by date)”。其中,与安全要素最相关的是“使用至”,其又称之为“最后建议消费期”或“失效期日”,是指超过此日期后,食品不得再销售。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孙娟娟)


(责任编辑:郭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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