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这样说: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一大进步

  • 2018-12-30 23:22
  • 作者:杨世民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热点事件:2018年8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就《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引发多方热议。


  杨世民


  2018年8月22日,国家药品监管局网站公布《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新时期的要求,对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条件、注册条件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是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一大进步。


  具体而言,两份征求意见稿提高了考试准入门槛。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入学历门槛从中专提高到大专。对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修改为没有工作年限要求;对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的工作年限要求,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降为满一年等,更加突出执业药师的专业性特点。简化了注册手续和频率。申请注册的条件中,不再要求执业药师注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由现行的三年改为五年。方便了申请人,节省了审评成本。严格了管理规定。明确了对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即"挂证"行为的处理规定: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有利于基层加强执法,有助于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和药学服务水平。细化了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执业药师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增强执业药师工作的积极性和荣誉感,鼓励广大执业药师履职尽责。


  综上,两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对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突出专业性、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相信两者实施后,还能有效解决执业药师不好用、不真用的问题。(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药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相关阅读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