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 2019-11-11 17:01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11月8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公告,就《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公告,上述指导原则包括概述、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变更制剂生产工艺以及附录等内容,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


  公告显示,本指导原则是作为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的配套文件进行起草的。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分别属于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本指导原则针对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列举不同变更事项下典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的情形,以及需要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为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的研究和管理提供参考。


  以变更制剂生产工艺为例,变更制剂生产工艺情形下的微小变更包括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栓剂或阴道栓印记变更、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干燥时间变更等情形。研究验证工作包括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一批样品进行检验;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长期稳定性研究(如适用)等4项内容。


  中等变更包括片剂、胶囊、栓剂或阴道栓形状和尺寸变更、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及非无菌半固体制剂生产中采用设计和工作原理不同的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等情形。研究验证工作包括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进行检验;对变更后首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和长期稳定性研究,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等5项内容。


  重大变更包括制剂生产过程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影响制剂关键质量属性的工艺参数变更、缓控释制剂生产中采用设计和工作原理不同的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等情形。研究验证工作包括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制剂特点及药物性质,选择适当的项目对变更前后药品进行比较研究;一般需考虑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等6项内容。


  根据公告,本指导原则列出的上述内容为一般性技术要求。持有人在进行变更研究时,宜结合品种特点和变更情况开展研究,并不局限于本指导原则列举内容。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分类,也可以在对产品及工艺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变更管理工具的运用,对变更进行分类和管理,这将更有利于持有人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


(责任编辑:张可欣)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