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安全购药用药提示

  • 2019-11-12 14:59
  • 作者: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安全购药用药提示: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既有治疗作用,也有副作用和不良反应,常言道“是药三分毒”。为了您的购药用药安全,请您注意购药用药的安全风险,主动了解药品基本常识,提升药品消费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一、 到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处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凭处方购买,主动提供经过医师诊断开具的药品处方。如您不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即使药店违规销售药品给您,这对您的健康可能会构成较大的潜在风险。


二、 购买非处方药时,请您对自身疾患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药店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选购,并请服用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


三、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药店购买药品时,请索取并留存销售小票(销售小票上应注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


四、 当您发现药店没有执行以下药品销售管理规定时,请您保留好相关证据,拨打12345举报投诉。


1.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调配、购买和使用。凡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


2. 药店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不得开架销售处方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并贴有专有标识;不得以搭售的方式买药品赠药品、或买商品赠药品。


3. 药店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购买者的姓名和身份证予以登记。除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4. 药店不得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医疗机构制剂、蛋白同化制剂、放射性药品等药品。(山东省药监局供稿)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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