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许可12家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许可12家医疗机构配置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和直线加速器三个品目共15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根据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健委许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配置9台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许可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医院、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配置5台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健委要求,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及时通知辖区相关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许可决定开展设备配置工作;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辖区各类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结果中的许可阶梯机型配置设备,严禁公立医疗机构利用贷款、融资租赁、集资、公司合作等形式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要在按期完成设备采购、安装及放射防护,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配置许可证;在更新配置设备后,原设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核销手续,严禁使用已报废的大型医用设备。
据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配置的,配置许可证决定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对于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医疗机构,所提交的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能力资质证明非本院专职在岗专业人员(如采取医师多点执业或聘用等形式),须在此许可批复之日起2年内取得相应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能力资质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马少宾)
(责任编辑: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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