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跨界”不可“越界”

  • 2020-01-09 11:10
  • 作者:徐伟红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科普文章,提醒消费者警惕面膜消费陷阱,向所谓的“械字号面膜”“医学护肤品”说“不”,再次引起业界热议。这不禁让人回想起2019年同期,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澄清“药妆”“EGF”等错误概念,犹如在化妆品行业扔下“重磅炸弹”,有力扭转了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违法宣称现象。两篇文章传递的共同信号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三类产品有着各自的使用目的、风险特点,具有独立的法规规制,企业经营可以跨界,但不可以越界。


  敷料与面膜的界限十分清晰。敷料用于医疗,其配方成分与一般化妆品不同,需由医生指导正确使用。如以“面膜”命名、宣称具有“美容”“保健”等功效,易误导消费者将其作为日常护肤品长期使用,给身体健康带来风险。而化妆品中的面膜,主要起保湿、清洁、滋润等功效,如宣称医疗作用则为虚假宣称,是法规严令禁止的。


  近年来,化妆品行业创新方兴未艾,企业跨界日益普遍,酒类企业卖香水、药膏企业做口红、医疗器械企业做面膜等例子不胜枚举。然而,有些企业为抢占市场,无视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越界营销、夸大宣称,造成了不良风气和影响。国家药监局科普文章的发布,及时厘清了产品定位的有关法律概念,为行业明确了界限,得到业界的广泛好评。但目前仍有企业对国家药监局的有关政策不重视、不关注、不落实。


  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大幅提高了对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笔者认为,企业应主动学法、严格守法,自觉召回、下架问题产品,避免危害消费者健康和权益,这同时也能为企业自身发展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跨界发展可以在品牌、管理、技术等方面互补提升,但是绝不可以以跨界为名,行越界之实,否则企业发展必定遭遇“滑铁卢”,也必将受到法规严惩。


(责任编辑:陈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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