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5个药品品种要标注“运动员慎用”

  • 2020-02-14 16:10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2月10日,北京市药监局下发通知,要求监管部门和医药企业做好兴奋剂目录药品生产、经营、进出口的管理和监管工作。9月1日起,生产含2020年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应于2020年9月1日起,在药品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据了解,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20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兴奋剂目录共收录兴奋剂品种349种(其中,蛋白同化制剂品种87种,肽类激素品种65种,麻醉药品品种14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75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3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1种,其他品种104种)。与2019年兴奋剂目录比较,新列入5个品种,分别为蛋白同化制剂2种,通用名1-表雄酮,甲基氯司替勃;刺激剂(含精神药品)1种,通用名奥托君;其他2种,通用名巴多昔芬,奥培米芬。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生产含2020年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应于2020年9月1日起,在药品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之前生产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要在取得《出口准许证》后方可组织生产,所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不得在境内销售。


  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来说,即日起,不具备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购进2020年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之前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只能销售给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


  另外,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已购进的新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严格按照处方药管理,处方保存2年。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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