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化妆品标签包装及广告管理对比

  • 2020-02-27 00:00
  • 作者: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化妆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关于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世界各国和地区都要求进行产品全成分标注,有的国家和地区直接采用国际化妆品原料(INCI)名称,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译名标注。同时,各个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产品宣称传达给消费者的信息应有价值、便于理解、真实可信,相关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宣称及广告进行监管,以减少或避免违规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表格


欧盟:规定产品标签安全警示语


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规定了化妆品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信息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责任人相关信息、产品含量信息、保质期、产品用途、需要标注的警示信息等。对于需要标注的警示信息,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附表针对物质特性,规定了需要标注的内容。此外,一些特定产品需要参考与其产品类别相关的法规要求或推荐标注内容,例如防晒产品需要参考欧盟委员会关于防晒产品功效及其相关宣称的推荐内容。


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没有对化妆品产品包装进行特别规定。然而,根据《化妆品法规1223/2009》的附录Ⅰ,化妆品安全报告中的安全信息部分(即A部分)应包括产品包装材料的相关性质信息,尤其是产品包装材料的纯度和稳定性,且这些信息应在化妆品安全评价时予以充分考虑。


欧盟《委员会法规655/2013》规定了化妆品宣称的通用准则,包括合规性、真实宣称、数据支持、诚信宣称、公平公正、知情决策。这些通用准则适用于通过产品包装、产品宣传册、电视和电台广告等媒介进行的产品宣称。责任人须确保化妆品产品宣称符合这些通用准则,同时产品宣称应与产品资料信息(PIF)中的作用一致。2013年7月,欧盟修订关于化妆品产品宣称通用标准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宣称的法律顺应性、真实性、证据支持、诚信性、公平性、知情决策的相关要求等。欧盟成员国的化妆品主管部门通过对上市产品进行市场监督,确保产品宣称符合这些通用准则。在产品宣称不符合法规要求时,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企业改正,严重时可以要求企业撤回已上市产品。
 

美国:存在错误标识的产品禁止销售
 

在美国,没有按照法规要求标注的以及带有误导性宣称的化妆品产品都会被认为存在错误标识,不允许销售。错误标识包括标签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标签没有提供必要的信息、标签中要求的信息没有以恰当方式展示、包装或者标签违反《防止有毒包装法案》。


在包装管理方面,《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规定,化妆品容器或产品不得含有在使用时可能引起危害的物质(煤焦油染发剂除外),且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信息应真实准确、没有误导性,还需要包含必要的标识内容以及警示用语。这些必要信息包括产品属性、厂商信息、净含量等在法律法规中有详细的要求的项目。


此外,美国还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化妆用液体口腔卫生用品(漱口水等)上使用防篡改包装,以防止产品离开生产企业控制范围后,被人为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防篡改包装应在封口处设有阻隔物或标识,还应有相应标识告知消费者防篡改包装的特点,采用何种标识则由制造商自行谨慎决定。另外,为了防止儿童误吸入碳氢化合物而受到严重伤害,对于含有10%(以重量百分比计)或以上的碳氢化合物且在100华氏度时黏度为100秒(赛波特通用黏度计)以下的非乳液类液体化妆品,应使用防儿童开启包装。需要指出的是,压力气雾剂容器和喷雾装置固定在产品容器上的化妆品不在该范围之内。


美国规定,化妆品和非处方药物广告不能误导消费者,内容必须真实,广告宣传用语应有相应数据支持;一般化妆品不能宣称药用功效;宣称治疗、预防疾病或者改变机体功能或功效的产品均属于药品,需要遵守相应药品要求。在美国,非OTC上市前需注册、遵守药用标签等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产品,FDA可以向其所属企业出具警告函,要求企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产品进行说明或修正,警告函在FDA网站上公布。FDA还可以对相关产品采取其他措施进行纠正,例如禁止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等。此外,美国还规定化妆品不能宣称“FDA批准”。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FDA负责监督化妆品广告,FTC负主要监督责任,对不正当和欺诈行为进行监管。化妆品企业可以向国家广告部(NAD)或联邦贸易委员会递交对其他企业的广告质疑。FTC可以通过发布命令阻止虚假广告发布,甚至可以将广告投放者提交诉讼。NAD是一家自主机构,可以对广告投诉做出公开决定,但不能强制企业遵守其建议。


日本:定期检查广告夸大宣传行为


依据日本《药机法》,化妆品标识应标注制造销售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制造记号、全成分列表、使用期限(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化妆品)、注意事项(必要时)等;医药部外品标识应标注制造销售企业名称和地址、“医药部外品”字样、产品名称、制造记号、容量和个数、功效成分名称及含量(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医药部外品)等。除《药机法》规定的项目以外,化妆品及医药部外品标签还须符合都道府县条例、公平竞争规约等法规的要求。


对于化妆品的包装材料,日本没有法规对其进行特别规定,原则上应符合《药机法》的相关规定,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化妆品的包装方式应符合化妆品公平交易协议会发布的《化妆品适当包装规则》。


日本法规明确规定了化妆品及医药部外品可宣称的功效范围,企业不得超范围宣称,且医药部外品功效成分的功效作用、使用浓度、配伍方式等都应与审批内容保持一致。


日本规定,化妆品及医药部外品广告应遵守《药机法》和《医药品等适当广告基准》以及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等行业团体发布的《化妆品等适当广告指南》等自主管理标准。各都道府县为确认化妆品及医药部外品的广告是否合规,会监督电视、报纸、杂志、网络上的化妆品广告,如果发现夸大宣传,将指导广告主改正。各都道府县还会定期检查药妆店、柜台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行为。


(摘自《中国化妆品监管体系及技术法规与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比对》 北京工商大学编写)


(责任编辑:丁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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