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 湖北省药监局公布71批次药品不合格 湖北本地多家企业“上榜”

  • 2020-06-09 14:45
  • 作者:落楠 宋佳薇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实习记者宋佳薇) 5月8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湖北省药品质量公告(2020年第1期)》(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根据湖北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安排,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共检出71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涉及来自多个省份的56家生产企业,其中湖北本地有多家企业上榜。


  道地公司屡曝质量问题


  《公告》显示,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所检验,标示为道地公司药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地公司)生产的3批次不合格产品为:海风藤(批号:170601),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鉴别(显微特征);白鲜皮(批号:190301),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检查(杂质);烫水蛭(批号:160401),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总灰分,酸碱度)。根据《公告》标注显示,道地公司否认生产烫水蛭该批产品。


  记者登录中国健康传媒集团食品药品舆情监测系统查阅发现,道地公司因质量问题多次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点名通报。


  2019年5月7日,湖北省药监局官网发布《湖北省药品质量公告(2019年第1期)》显示,标示生产企业为莲子(批号:180701)、制吴茱萸(批号:171228)、小通草(批号:170301)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性状与性状,鉴别(显微特征)。根据公告标注显示,道地公司否认生产制吴茱萸该批次产品。


  同年10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8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9年 第75号)》显示,标示生产企业为道地公司生产的淡豆豉(批号:171101)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此外,2019年11月19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抽检通告(2019年第5期)》显示,标示生产企业为道地公司生产的柴胡(批号:180301)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2019年第1期(总第41期)》显示,标示生产企业为道地公司生产的大蓟(批号:170620)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2019年12月20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江苏省2019年第3期药品质量的通告》显示,标示生产企业为炒决明子(批号:180301)1批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针对此次被“点名”通报的情况,记者致电道地公司。该企业一位女性工作人员接听后表示,公司已将不合格产品全部召回。当记者进一步询问相关问题时,对方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让记者联系企业产品质量相关负责人,但当记者联系该负责人时,对方先表示记者打错了电话,后又表示正在开会,后续记者再未能拨通电话。


  强康公司产品被点名


  据《公告》,标示生产企业为强康公司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康公司)生产的连翘(批号:181201)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连翘苷);白鲜皮(批号:190101)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性状、检查(杂质);苦杏仁(批号:180701)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性状。


  记者登录中国健康传媒集团食品药品舆情监测系统查阅发现,强康公司也曾因质量问题被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点名通报。


  2019年5月7日,湖北省药监局官网发布《湖北省药品质量公告(2019年第1期)》显示,标示生产企业为强康公司生产的莲子(批号:171201)、翻白草(批号:170801)各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性状。


  此外,该企业还因严重违反相关法规被收回《药品GMP证书》。2019年4月15日,湖北省药监局官网发布《收回药品GMP证书公告2019年 第7号》显示,强康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该局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2019年5月20日,湖北省药监局经现场检查,该企业现已符合药品GMP要求,依法发回其《药品GMP证书》。


  针对此次被“点名”通报的情况,记者致电强康公司,但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此外,除上述来自湖北省的两家生产企业外,《公告》还涉及湖北省28家、安徽省18家、湖南省和辽宁省各2家生产企业,涉及贵州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西省各1家生产企业。


  《公告》指出,对本公告中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和相关单位,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处理结果和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对经核实为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或无明确购进渠道的药品,应追根溯源,彻查问题药品来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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