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始第三批国家集采品种预采购量报量工作

  • 2020-07-02 10:27
  • 作者:李硕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7月1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报送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预采购量的通知》,表示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工作部署,开展第三批国家集采品种预采购量报量工作,报送时间为7月2日10:00至7月8日16:00。


  报送数据为第三批国家集采品种预采购量,即本医疗机构下一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按一年计算),与第三批国家集采品种同通用名、剂型、规格所有厂牌药品的总需求量,以单支单片计。


  本次预采购量填报工作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医疗机构如未按时报送,预采购量将默认为“0”,后期无法补报。(李硕)


  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名单如下:


采购1

采购2

采购3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报送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预采购量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工作部署,现就报送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以下简称第三批国家集采品种)预采购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机构范围


  1、全市一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军队医疗机构必须填报。


  非独立社区服务站(含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数据并入上级社区服务中心,由上级社区服务中心汇总合并填报。


  2、其他医疗机构,包括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单位内设门诊部及村卫生室等自愿填报。


  二、报送内容


  本次报送数据为第三批国家集采品种(附件1)预采购量,即本医疗机构下一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按一年计算),与第三批国家集采品种同通用名、剂型、规格所有厂牌药品的总需求量,以单支单片计。


  三、报送方式


  本次报送采取线上填报方式,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https://yp.bjmbc.org.cn/),进入“带量采购-预采购量上报”功能填报预采购量,具体操作请参照操作手册(附件2)执行。


  四、报送时间


  7月2日10:00至7月8日16:00。


  五、注意事项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填报工作,上报预采购量数据将作为后续确定约定采购量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计算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本次将对纳入国家集采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实施预算管理,预算指标参考医疗机构预采购量、同通用名药品实际使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医疗机构务必结合本院临床实际情况,及时、如实、准确填报。


  (二)预采购量填报页面将提供本机构涉及第三批国家集采品种2019年采购到货数量以供参考,自愿参与的其他医疗机构除外。


  (三)对于未在我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的普芦卡必利口服常释剂型(1mg)、依托考昔口服常释剂型(90mg)、右佐匹克隆口服常释剂型(3mg)须严格参照2019年实际采购情况,正确预估使用量进行填报。


  (四)如某药品在下一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按一年计算)内临床确无需求,预采购量可以填“0”,全部药品预采购量均完成填报后方可提交上报。


  (五)本次预采购量填报工作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医疗机构如未按时报送,预采购量将默认为“0”,后期无法补报;填报数据正式上报时需由医疗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确认,上报后不允许修改;因未及时、如实、准确上报数据影响后续集中采购工作,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联系电话:

  药采中心  89152631、89152640

  医保中心  89152833(结余政策咨询)

  技术支持 68573360、68565260


  附件:1、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

  2、医疗机构预采购量上报操作手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日


附件: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
附件: 医疗机构预采购量上报操作手册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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