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食品冷库的注意啦,拒不备案或将最高处罚20万元

  • 2020-07-03 10:28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今后,在北京为冷藏冷冻食品提供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备案人完成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以便公众查询。不再从事食品贮存服务,也要及时注销备案信息。


  7月2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进行备案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6日。


  通告称,备案依据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即: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方式是网上办理,备案人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法人服务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


  通告指出,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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