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量采购趋势预判

  • 2020-07-21 08:59
  • 作者:张自然
  • 来源:赛柏蓝

  带量采购是目前对医药行业影响最大的政策,带量采购还要进行多久,其终极目标是什么等自然也成为业界最关心的问题。综合目前进展、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判断,带量采购大致将经历从探索、常态化到全覆盖三个阶段,即将进行的第三批带量采购,是第二个阶段即常态化的开始。


探索期


  截止到目前,带量采购已经历了4+7、4+7扩围和第二批带量采购等3次试运行,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规则:不断完善。从简单竞价到第二批的预设≮50%、≯1.8倍和报价低至0.1元即可直接入围等条件。


  区域:不断扩大。由11个城市(4+7),扩大到25个省(4+7扩围),再扩大到全国(第二批)。


  品种:


  ①品类:不断丰富。由医保目录内品种,扩展到非医保品种,如第二批的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安立生坦片、他达拉非片等;从药品扩展到耗材,如安徽、江苏、京津冀等对高值耗材进行带量采购。


  ②剂型:不断增多。由口服常释剂型为主,逐渐扩展到注射剂、缓释常释剂型、口腔崩解片等。


  同时,为进行更多的探索,还由国家扩展到地方同时进行带量采购,并进行了明确分工,即:


  ①国家:负责对通过了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进行带量采购。


  ②地方:带量采购的品种范围由过评化药扩展到非过评化药、中药及生物药等。


  允许中选的厂家数量:不断增多。由独家中选(4+7)扩展到≤3家(4+7扩围),为兼顾到更多过评的厂家,又放大到≤6家中选(第二批)。


  采购期限:不断延长。由1年(4+7)延长到1~2年(4+7扩围),再延长到2~3年(第二批)。


01


常态化


  经过近两年的探索,主管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带量采购基本实现了由探索期向常态化和制度化的跨越。


  所谓常态化,即一旦品种达到一定的竞争格局(如≥3家),具备一定竞争格局的品种达到一定的数量(如≥30个)则自动触发采购机制,而不必再请示,也不再分第几批,第三批集采是常态化的开始。


  所谓制度化,可由如下五条来概括:


  1.坚持“带量”采购,明确带量规则。


  2.坚持市场发现价格:官方只定规则,企业自愿参加、自主报价、竞争性产生中标。


  3.坚持完善保障措施:包括激励约束机制,强调各方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供应、使用、回款。


  如刚发布的《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就是将带量采购降价后的药品费用与医保支付的预算基金差额作为奖励,返还一部分给公立医疗机构,从而刺激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品种。


  4.坚持和完善招采运行机制:即“国家组织、联盟招采、平台操作”,国家只负责组织不直接参与招采,招采的主体是联盟。


  省级平台是招标采购的运行载体,同时在国家医保局之下新增设立全国价采中心,作为省级平台的上级指导机构,统筹并服务全国招采。


  5.推进采购周期机制化:明确触发机制,避免行政任性,如达到一定市场竞争格局的品种达到一定数量,即自动触发采购机制。


全覆盖


  全覆盖也即应采尽采、不留死角,全覆盖包含品种覆盖和区域覆盖两个维度。


  品种


  带量采购不但从药品扩展到耗材、从过评药品扩展到未过评药品,而且还要从化药扩展到中药和生物药,如青海省和浙江金华市就已对中药进行了带量采购,武汉市也对胰岛素进行了带量采购。


  此外,7月15~16日,国家医保局还专门召开了关于生物制品和中成药集中采购座谈会,引起了行业强烈反响,因中药和生物药占据了全国医药市场的半壁江山,2018年,中药和生物药市场规模分别为4837亿元和2622亿元,其中,中药就占了全国的31.5%。


02


  区域


  带量采购从公立医院开始,逐渐扩展到民营医院,而且还要进一步扩展到零售药店,如6月29日浙江省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就涵盖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015年,我国实际在销制药企业有3477家,而美国的医药市场规模是我国的4倍多,但也只有800多家制药企业,日本则只有342家,另外,我国的药品批文多达17万多个,但批文利用率仅11%,而美国批文利用率高达53%。


03


  通过带量采购的全面推广,药价大幅降低并保持相对稳定,患者负担大幅减轻,彻底解决药价虚高,从而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取消以药养医“的目标,同时小、散、乱得以淘汰,最终实现2019年11月29日国务院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的”推动药品生产与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药品生产、流通格局“的目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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