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化妆品电商监管迎新规!经营者、监管人要知道

  • 2020-07-22 19:03
  • 作者:徐伟红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近年来,化妆品电商迎来爆发式增长,线上市场超越KA渠道(大型卖场)、百货等成为化妆品市场占比最高的渠道。尤其是在疫情冲击之下,今年以来线上市场增速继续高启,景气度显著高于线下渠道。电商的兴起既提升了企业营销水平,也为群众的多元消费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方式,推动了化妆品产业的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市场虚拟性、跨区域的特点,利用网络违法销售化妆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舆论和公众关注的热点,也给监管工作带来较大挑战。


  网售市场继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规范和治理,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恰为规范治理补齐了制度短板。《条例》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实施后将为整顿规范网售市场、推进精准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为化妆品电商经营者确立了基本法律义务


  在谈具体责任之前,首先要明确何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电子商务法》和化妆品行业特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自建网站经营者,其中自建网站经营者应承担与平台内经营者相当的经营管理责任。当前电商模式日新月异,不断迭代更新,但无论是传统平台电商,还是衍生出的社交电商、内容电商、直播电商和短视频营销等新业态,无论是B-C还是C-C,均符合《电子商务法》确定的电商平台“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定义,都必须纳入平台管理。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条例》第四十一条确立了其全过程管理责任,包括四个方面。首先,事前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这与《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致,应当登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确保经营者符合法定要求,建立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其次,事中应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的落实,应当从完善制度标准入手,并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包括化妆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入驻协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主动检查平台内发布的化妆品信息,监督其资质是否齐全、宣称是否合规,是否为不合格产品等。第三是事后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规行为的,如经营的产品标签或广告宣称违规、无合法来源证明、产品已被通告召回等,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或终止交易等措施及时制止,并报告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第四是对于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以关闭店铺等方式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范围,有待于在配套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将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条例》同时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信息展示作出了规定,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笔者认为,应当展示的化妆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或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等基本信息。当然,对于平台内经营者,也应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履行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凭证保存和依规贮存运输等一般经营者的义务,禁止销售自行配置产品和变质过期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需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仅限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交易,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不得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药监或市场监管部门如在线下市场发现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或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化妆品,可直接实施查处。


创新电商治理方式,将《条例》要求落到实处


  2016年以来,在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浙江省药品监管部门主动探索,监督指导和协助相关电商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抽检信息通报处置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条例》为继续深入开展治理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就落实《条例》网络监管的有关要求,笔者有三点建议:


  一是全力落实平台“线上净网”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既是平台的举办者,也是获益者,理应承担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在事前审核方面,除了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登记外,应将化妆品经营的有关要求(如产品资质、标签宣称等)纳入到平台管理规则,从源头保障产品合规。在产品宣称管理方面,可引导平台利用关键词屏蔽、图文识别等技术,对宣称进行有效管控。在产品安全方面,要督促平台利用政府部门通报、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等获取的信息,开展抽查、抽检,对产品安全实施有效管理,尤其是防范非法添加等重大风险。同时,要督促平台建立明确的管理处罚规则,对违规经营者实施分类处置,关闭风险。


  二是探索新型网络监管方式。网络监管有别于线下监管,平台内经营者数量众多、区域分散,依靠传统排查手段进行监管困难很大,需要探索新型监管方式。浙江省探索开展了“智慧审核”试点,在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支持下构建了化妆品产品合规数据库,与相关电商平台建立在线校验渠道,在产品申报入网时既自动屏蔽无合法资质产品。网售行为监管中,抽检是一项重要手段,但如何从茫茫网络海洋中精准发现问题线索是一个难题。近年来,浙江省药品监管部门在台州市试点精准监测,事先建立包括不合格产品、常见违法行为等信息的特征技术库,通过数据抓取比对和云端固证,提高了网络抽检的靶向性和规范性。建议各地可设立集中的网络交易监测平台,精准监测、分类交办处置,可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三是以“线下清源”为网络监管的根本目标。线上净网是网络监管的基本要求,而线下清源应为根本目标。要善于通过网络平台发现的线索,对生产、经营的源头进行追溯和清源。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既是重要的监管对象,也应是监管合作伙伴,是精准监管的线索来源。要引导平台经营者发挥平台技术优势,主动挖掘问题线索,并按法规要求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按监管要求提供信息数据,协助开展线下打击,以达到从源头控制风险的监管目的。


(作者简介:徐伟红,男,现任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特聘专家。参与化妆品法规立法,承担GMP、网络监管等多项课题研究,参与编写《化妆品监管实务》(2017年版),“浙里辨妆”公众号主办人。)


(责任编辑: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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