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热点答疑之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

  • 2020-07-22 15:14
  • 作者:
  • 来源: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截至7月20日,今年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共发布26期“问题回复”,其中涉及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的共8期。


  标题:试剂产品激素生产区域问题咨询2020-04-17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指出: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或芽胞菌制品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现场查看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其他类产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第二册P321页说明本条款中所指激素类产品的生产其实是指激素的合成过程。如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质控物质的配置,为外购的HCG标准品添加至阴性尿液或PBS缓冲液中制备而成,并不存在激素的合成过程,类似此种情况不适用于本条。问题: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为例(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Ⅱ-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若生产过程只涉及激素组分的配置,不存在激素的合成过程,该情况应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其他类产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等,还是可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第二册的说明,将试剂的生产活动,置于普通洁净区(10万级)环境进行,而无需单独特定区域要求?


  回复:作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自身对确保产品质量做好评估,对常规生产、轮换生产、清洁方法都应进行评估,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厂房、空气净化系统、设备、生产线布局、清洁方法等相应控制方式,从而防止交叉污染,同时还应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建议企业在此基础上,根据本身生产具体产品情况,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进行设置。


  标题: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车间是否可以和实验动物房在一个楼层。2020-04-17


  咨询内容:尊敬的老师您好!我司目前有一建筑物,情况如下:一共4层,一楼生化生产洁净车间,二楼发光试剂洁净车间,三层空置预留,四楼库房物流质检,目前想在三楼建设标准实验动物房,用于小鼠或兔子的动物实验,我们自己不繁育动物,而是购买外界实验动物来使用,动物房产生的废水和废气都会统一收集,修建对应的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来处理达标后排放,动物尸体会统一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单位做销毁处理。综上,我们认为采取以上措施后不会对同一建筑的ivd的生产质检及物流造成污染,希望请教一下您的意见,是否可以在3层设置实验动物房。


  回复:企业对动物房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相关要求,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标题:境外检查时使用的GMP附录是无菌附录还是植入附录——血液透析用中心静脉导管套件2020-04-17


  咨询内容:本公司有一款血透导管产品(血液透析用中心静脉导管套件)将接受2020年境外审核,想咨询该产品在接受境外审核的时候,审核员是否会使用GMP植入医疗器械附录?生产厂家在满足GMP无菌医疗器械附录的基础上,是否被强制要求应满足GMP植入医疗器械附录?该产品在分类目录里没有被归类为介入类和植入类医疗器械。【该产品主要信息如下:套件由血透导管、穿刺针、隧道探针、扩张器、解剖刀、伤口敷贴、纱布、导丝等组成。该产品用于急性和慢性血液透析、血浆置换和液体输注,且于人体接触时间大于30天。该产品根据旧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属于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根据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属于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我们咨询过器审中心审评五部,有关该产品根据产品属性及中国法规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定义是否属于植入性医疗器械?器审中心的回复是“关于血液透析用中心静脉导管套件生产相关要求,建议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CFDI)。”所以,我们想向CFDI确认上述问题。盼复,非常感谢~


  回复:在中国上市和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应符合中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该产品的组成比较复杂,所以在生产过程中每一组分的生产、质量控制等均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质量体系要求,并对生产过程严格控制。针对该产品无论在中国境内已上市还是境外生产,均应按照同样标准审核,其组分中涉及的无菌或植入产品成分均要符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的要求。


  标题:延续变更注册过渡期问题2020-03-13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想请问一下关于关于延续变更注册过渡期的问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都可能存在过渡期问题,包括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涉及到包材原材料、其他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由于涉及到原材料采购周期和备货,加上收到注册批准的消息时可能已经在之前的日期批准了(如2.15号收到消息,证书上批准日期为2.10号),以及还可能需要进行生产许可变更,企业该如何进行过渡?例1:延续注册,涉及到注册证号变化,导致标签说明书需要更新。1)延续注册证下发后就不可以使用旧证书的包材,即使旧证书未过期;2)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就不使用旧证书的包材了,在变更完成前可以;3)在旧证书过期前企业均可使用旧包材,但不得过长?例2:变更注册涉及到如原材料变更,其目的是为了优化/提高产品的性能,那么在变更注册证下发后,变更前的原材料、半成品等均不可继续使用了,还是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短期使用变更前的半成品、原材料?


  回复:延续变更注册过渡期问题,请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司或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标题:医疗器械境外检查主场地文件的要求2020-01-22


  咨询内容:1、医疗器械境外检查主场地文件第1.3.1条中注册证书附后,是否包含产品技术要求?2、场地主文件纸质版需要提交几套?3、场地主文件英文版和中文翻译件可否分别装订?


  回复:1.包含产品技术要求。2.请详细阅读《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附件1及2019年12月9日向你单位发布的《境外检查告知书》第二项第4条,“4.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在线提交场地主文件中英文版及纸质文件2套。纸质场地主文件应当打印并加盖公章寄送核查中心。”。3.中英版本可以分别装订。


  标题:《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工艺参数”记录疑问2020-01-22


  咨询内容:老师好!请问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条中的“工艺参数”,是否所有工艺的工艺参数都需要记录在批生产记录上?还是说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哪些工艺的工艺参数需要记录?比如只记录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是对生产记录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品种和生产过程,制定符合《规范》的相关文件和控制要求,并明确工艺参数编写要求,包括但不仅是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生产记录要求详细记录工艺参数等内容目的是满足可追溯要求,以确保生产产品的质量。


  标题:《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主要原材料”该如何理解2020-01-22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有提到“企业应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请问这里面的“主要原材料”该如何理解?也就是什么样的原材料能够被认为是主要原材料?这里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比如说,企业是否能够按照物料风险程度来自行制定主要原材料判定标准?


  回复: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了解自身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并对采购物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已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开展采购工作。


  标题:关于在物流仓库更换标签2020-01-22


  咨询内容:我司是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在外地设有物流仓库(第三方物流,有经营许可)。仓库收到产品时,偶尔会发现有试剂标签及试剂盒受损(外观问题)。请问,是否可以单独将标签/包装盒寄到物流仓库,由其进行包装更换?此更换标签、包装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生产行为?注:FDA的QSR里对这类更换标签/包装的行为称作relabeling/repackaging从事这类活动的,FDA对其有特定的称谓“relabeler/repackager,但中国的法规中并不明确。对此我们很困惑,希望核查中心的老师在百忙之中给与指导,谢谢!


  回复:对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应遵守我国医疗器械法规,境外生产在中国注册和销售产品同样要遵守我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范》要求,请按照上述法规实行,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规范生产行为。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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