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 | 营养成分含量与标示不符如何定性处罚

  • 2020-07-30 15:53
  • 作者:陈兴国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案例[摘编自《市场监督管理》第9期《营养成分含量超标,如何定性处罚?》一文]


  某公司销售的米饼,经检验钠含量超过营养标签标示值的1.2倍,判定为不合格。某消费者诉讼请求,退回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获法院支持。


  原告(某消费者)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钠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不超过营养标签标示值的1.2倍。被告销售的米饼,钠含量超过了营养标签标示值的1.2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营养成分含量超标。被告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退回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分析


  本案米饼属膨化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17401-2014)的规定,未对营养成分作出要求。笔者认为,被告销售的米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法)的规定”,并不属于营养成分含量超标。


  GB28050-2011第1条开宗明义,“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原告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规定,当作了食品营养限量规定。


  GB28050-2011第6条(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中6.4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中,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这就是一个营养成分表达误差的问题,一个标签标示问题。标示值与实测值相差±20%之内,就符合规定,就被允许;标示值与实测值相差超出±20%,就不符合规定,就不被允许。


  所谓“超标”,是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简称。原则上是指有上限规定的指标,超过上限规定可称之谓“超标”。而对于不符合下限规定的指标,一般称之为“含量低于规定”。


  本案米饼钠含量“超标”,不知道原检验报告载明的检验依据以及评价标准是什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凡《食品安全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食品,只适用食品安全标准评价判断,检验方法必须是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及其人员,也应当具备法定的食品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必须标明检验依据以及评价标准,并根据不同的检验目的出具检验结论。对于食品检验报告书,一般是符合(不符合)xx标准的规定,结论合格(不合格)。原告依据GB28050-2011第6.4条的规定,称其为“钠含量超标”,应该是检测值高于标示值20%;如果米饼钠含量检测值低于标示值,误差范围超出20%,则不应称为“钠含量超标”。


  米饼抽样检验,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GB 5009.91-2017)规定的方法测定钠,依据GB28050-2011(第6.4条)评价,“该产品钠含量超过营养标签标示值的1.2倍”,结论为“本次检验标签不合格”;如果依据GB17401-2014评价,该标准不涉及营养成分(钠),其他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规定,其结论为“该产品本次检验,所检项目合格”(未涉及标签)。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检验报告,应该清楚表明“本次检验标签不合格”或者“该产品本次检验,所检项目合格”(未涉及标签)。


  《食品安全法》涉及营养成分的条款,主要有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都是“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中,乳粉对营养成分的要求仅有两项,且没有上限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4—2010)第4.3条规定,“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如,蛋白质/(%)≥非脂乳固体的34%,全脂乳粉脂肪/(%)≥26.0);婴儿配方食品对营养成分的要求较多,部分项目有上限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第4.3.6条规定,矿物质应符合表4的规定。如,营养素钠最小值5mg/100kJ、最大值14mg/100kJ。经抽样检验,如果钠>14mg/100kJ,可以称为钠超标;假设,钠<5mg/100kJ,则不能够称为钠超标,原则上应该称为不符合标准规定。这里的“钠”限量规定,才是营养成分含量标准。


  对于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处罚十分严厉。笔者认为,如果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处罚错误。


  本案米饼不符合GB28050-2011第6.4条的规定,的确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表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签应当标明事项、禁止标注事项之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签标注事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这是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做出的特别授权规定,也是对除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之外的以及与规定不一致的标注兜底规定。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则是对标签应当标明的一般性规定,不得或缺。


  GB28050-2011对“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已经另有规定,应当从其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米饼“钠含量超过营养标签标示值的1.2倍”,不符合GB28050-2011第6.4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法)规定的食品,某公司从事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米饼行为。


  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米饼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受到如下行政处罚: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同时,笔者也认为,营养成分含量与标示不符,差异应当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


  不同生产企业的米饼,其钠含量差异较大。如,某品牌米饼钠含量为100mg/100g,而某某品牌米饼钠含量为650mg/100g。具体到营养成分钠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除误差之外,更主要的取决于其本身钠的含量,同样误差一倍,影响肯定不一样。特别是核心营养素如蛋白质含量远远低于标示量甚至为零,或者钠含量显著高于标示量。例如,某某品牌米饼如果钠含量超过标示2倍,达1950mg/100g。则不应当认定为误差,应当属于“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不得上市销售。其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的“不得上市销售的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米饼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涉案米饼钠含量并不高,超出误差范围不大,可以定性为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该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若如此,某公司经营“标签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米饼”行为,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某公司对标签存在瑕疵的米饼,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通知生产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米饼。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该类标签标注问题,必须通过抽样送检,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之后,才能够发现不符合规定,经营者无法通过“索证索票”发现,原则上不存在主观故意,不构成“明知”。应当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索赔”。


  如果定性“标签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成立,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索赔”要求不予支持。(陈兴国 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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