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学与践 | 从聚集性信号处置角度谈暂停生产等风险控制措施

  • 2020-08-17 14:30
  • 作者:廖辉军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风险相应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责令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这条既是新《办法》新的规定,也是新《办法》修订后的亮点之一。当发现聚集性信号后,作为药品监管部门,如何准确研判药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或者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如何运用好该风险控制措施,既做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又避免因过度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给企业造成影响,值得从事药品监管工作的同志思考,下面笔者结合两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某医院上报6名患者使用某企业生产的同一批次***注射液后,出现寒战、发热症状。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扩大检索范围,未发现该厂家生产的该品种(含该批次)在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后出现类似症状;通过对医院调查,发现6名患者均为同一科室的病人,且均使用了一次性静脉留置针,采用的肝素封管液存在配制、贮存等环节管理不规范问题,该医院使用该厂家该批次药品的其他患者未出现寒战、发热症状。初步结论和风险控制措施:经医院对肝素封管液进行内毒素检验,检验显示内毒素超标,研判肝素封管液配制、贮存等环节管理不规范是引起聚集性信号的主要原因,重点调查医院使用的肝素封管液配制、贮存等环节;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医院严格管理肝素封管液的配制和贮存等环节。对涉事批次药品抽样检验,热原项目符合要求,调查最终结论与初步结论一致。


  案例二:某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A、B、C、D四家医院上报多起不良反应,有20名患者使用某企业生产的同一批次***注射液后,出现寒战、发热症状。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扩大检索范围,发现该厂家生产的该批次药品在其他2家医疗机构有6名患者出现类似症状。通过对医院调查,未发现误报不良反应的情况,未发现药品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和不合理用药等情况。初步结论和风险控制措施:该聚集性信号呈现“多”和“散”的特点,且未发现医院在药品使用环节的问题,研判药品本身质量问题是引起聚集性信号的主要原因,重点调查涉事企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暂停该企业该药品生产销售使用,要求企业立即召回涉事批次药品。通过对药品生产企业调查,发现涉事批次药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偏差,该企业未按规定处理;对涉事批次药品抽样检验,显示热原项不符合规定,调查最终结论与初步结论一致。


  以上两个案例,虽然聚集性信号表现的临床症状均为寒战、发热,但通过调查发现导致聚集性信号的原因不一样,一个是肝素封管液配制、贮存等环节不规范引起的聚集性信号,一个是药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聚集性信号,因此作为药品监管部门不能因某企业生产的药品出现聚集性信号,就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责令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应基于聚集性信号产生的原因分别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因过度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给企业造成影响。


  发现药品聚集性信号后,如何准确研判聚集性信号产生的原因并形成初步调查结论,依据初步调查结论采取什么样的风险控制措施呢?


  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立即紧急启动调查,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掌握的信息扩大检索范围,调查该厂家该药品(含该批次)在其他医疗机构是否出现类似不良反应;通过对医院调查,了解医院是否存在误报不良反应,是否存在不合理用药和药品使用不当等情况。二是形成初步研判意见,根据扩大检索范围的情况和医院调查情形,研判聚集性信号产生的原因是药品质量的问题还是医院用药的问题。三是采取紧急风险控制措施,如研判聚集性信号产生的原因是医院用药方面的问题,医院应立即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如研判是药品本身质量问题,药品监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暂停该药品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责令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避免危害继续扩大。四是确定调查方向,根据初步研判意见,明确后续调查的方向是药品生产企业,还是医疗机构。五是药品抽样检验,药品检验是证明药品质量有无问题的最直接证据,因此通常应对涉事批次药品进行检验,必要时还应扩大抽检范围。(廖辉军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李硕)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