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监局就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 2020-08-20 16:25
  • 作者:王泽议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泽议) 四川省药监局8月19日发布《四川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局指出,为进一步加强该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戒毒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四川省禁毒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38号)以及“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相关要求,结合四川省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实际,将对原《四川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规定》(川食药监安〔2013〕23号)做出修订。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日为8月27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四川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规定适用于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卫健委等药物滥用监测主管部门、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和药物滥用监测报告责任单位。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市(州)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机构为药物滥用监测专业机构。公安、司法机关设置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押有毒瘾罪犯监狱,卫生部门开设的自愿戒毒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药物滥用者均作为监测对象。征求意见稿鼓励精神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发现的药物滥用者按照药物滥用监测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并及时报送至所在地药物滥用监测机构。


  征求意见稿明确,四川省药监局负责主管全省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各级公安、司法、卫健委等部门协助、配合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工作,并规定了上述各单位、各部门,以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州)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强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每年第一季度要将上一年度全省药物滥用监测年度报告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省卫健委。各级药物滥用监测机构未经当地禁毒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公开发布药物滥用监测有关数据。各级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应当对药物滥用者个人隐私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药物滥用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合法、安全、合理用药,防止药物滥用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和医疗诉讼的依据。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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