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川省药监局拟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三文件

  • 2020-08-21 21:13
  • 作者:王泽议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泽议)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出台《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类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规范该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目前,上述三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5日。


  根据《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公开透明和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等原则。综合裁量应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结合以下因素进行:涉案产品风险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故意程度;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违法行为频次及持续情况;违法行为社会影响程度;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当事人配合查处表现及整改情况;其他影响裁量的因素。适用规则还明确规定了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监督规则、附则等。


  《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对《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裁量基准的规定,明确了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等的情形以及罚款标准,是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药品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类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药品检验报告书在处理假劣药品案件中的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药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以及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认定等问题,以便更好地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全省范围内规制和统一有关药品类案件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裁量权。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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