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官宣 失信行为或面临全国联合处置

  • 2020-09-17 10:26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9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要求各地于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意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采取书面提醒告诫、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


  《意见》聚焦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突出问题,明确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意见》提出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有关内容。


  根据《意见》,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国家医保局授权并指导监督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制定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规范各地信用评价评级工作。各省(区、市)可在国家制定发布的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基础上,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提升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


  《意见》强调,要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2020年底前,指导监督本省份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责任编辑:张可欣)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