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拟实施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免罚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为优化执法理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12月10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报告的”2种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等3种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予处罚。除了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还列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的轻罚清单。
《征求意见稿》指出,《黑龙江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所列免罚,主要是指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该清单所列轻罚,主要指某些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要求,作出不予处罚或轻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郭婷)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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