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业发展注入新活力——《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引业界热议

  • 2021-01-26 10:12
  • 作者:陈燕飞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陈燕飞) 1月13日,《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提出对变更实施分类管理,有效衔接生产管理变更和注册管理变更,简化场地变更管理等一揽子利好行业政策。“充满智慧”“改变不能变不敢变的窘境”“为持有人吃了一粒‘定心丸’”......《办法》发布后,引发业界持续关注和热议。


  “办法巧妙充满智慧”


  谈到《办法》,不少业界代表都提到了“亮”这个字眼。在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部总监杜昆看来,作为我国首部系统针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规范性文件,《办法》本身就是一个亮点,其内容兼顾注册管理和生产监管,既明确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开端,也明晰了变更管理的过程,系统全面。


  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研发质量总监耿春贤称赞《办法》设计“亮”。“上承上位法,下衔技术指导原则,链接平行相关规章,起到了药品风险管理核心关键枢纽作用。”杭州中美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昀也称赞《办法》为枢纽性文件,“上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下衔中化生变更指导原则、年报、GMP认证许可的文件,对变更管理程序和职责进行了划分,告诉了企业变更管理的操作路径。”


  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注册总监吴正宇一直关注《办法》,在他看来,《办法》的“亮”点在于充分结合了我国监管和产业发展实际,充满智慧。“一方面,立足国情,基于我国监管资源和行业发展特点,针对性地制定适用于我国现实情况的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监管模式;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并合理分配现有的国家级、省级两级注册管理和生产监管资源,明确各类变更的全程监管职责。”耿春贤也表示,《办法》充分考虑我国药品监管和产业发展实际,解决了部分产品工艺变更起点不明确的问题,明确了批准的再注册工艺可作为工艺起点,减少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监管与生产的争论矛盾。


  此外,《办法》另一重要“亮”点——充分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业界需求、便利企业也尽收业界眼底。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罗氏全球药品开发中心高级注册总监陈宇对《办法》为审批类变更设置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点赞:“在以往,企业为了保证变更批准后患者的持续供药,往往需要建立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库存,生产安排和资金压力都很大。《办法》的这一规定大大缓解了企业的压力。”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林丽红也表示,为变更实施设置6个月过渡期,为原料药企业和制剂企业关于重大变更在申报和实施沟通交流上提供依据,一定程度上能推动原料药变更实施。


  “改变不能变不敢变的窘境”


  《办法》对变更实施分类管理,将变更区分为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过程变更等,便于实际操作。


  对此,吴正宇表示,《办法》这一设计符合业界需求,直击以往变更痛点。“《办法》一改不分轻重皆需审批,耗时漫长且时限缺乏可预见性,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和合理变更及时开展的旧况。基于风险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合理简化行政流程,与国际先进监管方式趋近,有望解决长久以来企业‘变更难’的问题。”林丽红也表示,《办法》指明了变更的方向,能有效解决企业因环保、成本产能压力和技术提升产生变更申报无法及时申报问题。


  在杜昆看来,《办法》对于备案类变更的管理便于实际操作,体现了监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服务行政相对人的态度。“‘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将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管,进一步打破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禁锢,使得严格遵循指导原则、扎实变更研究验证、快速履行变更手续成为可能。”“备案类变更电子提交后即时完成,将一部分变更将从‘猜测何时批准实施’变为‘提交后即行实施’,且能够得到实施该变更的合法凭据。”吴正宇也认为《办法》对备案类变更的设计方便变更切实落地。


  《办法》设计的沟通交流制度和变更申报路径也为变更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对于复杂的变更,企业难以确定变更的级别,我们可以采取和省局进行沟通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都能给我们实际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帮助。”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注册总监吴江涛称赞《办法》制度设计有助于企业变更及时落地。林丽红也表示,《办法》解决了多个变更同时申报的难题,明确了合并变更的申报路径。特别是明确了拒收申请时应明确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者,体现了药监机构的责任感。


  “随着相关指导原则出台,会为持有人的变更研究、验证工作提供清晰的沟通、申报、备案路径,以往不能变、不敢变的窘境将得到极大缓解。”杜昆直言。


  “为持有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随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全面实施,允许持有人转让、委托生产等政策红利正在不断释放,《办法》针对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的制度设计,为持有人制度顺利落地提供了直接路径。


  杜昆指出,《办法》紧靠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解决了持有人变更的出路问题,“持有人变更很可能随之掀起一个高潮,预示着持有人制度的进一步落地。通过明确持有人变更的制度设计和申报要求,有望解决存在多年又不上台面的落品种、挂品种现象,谁家的孩子各自领走,不纠结、分得清。”


  《办法》针对生产场地变更的制度设计吸引业界广泛关注,明确药品生产场地包括持有人自有生产场地或者委托生产企业的相应生产场地,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在药品注册备案系统中更新有关变更。


  在业界看来,这样的制度设计有望改变“一品一址”的局限性。“以往,为了迎合药品生产许可‘一品一址”,企业需要想很多办法解决,投入很多物力财力。《办法》方便持有人同一品种可委托多点生产,改变了‘一品一址’的局限性,为持有人制度红利顺利释放打通了通路。”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质量副总梁晓莉表示。吴江涛表示,《办法》对药品生产场地的变更,比如公司内部的转移以及持有人委托生产,都给了非常明确的指引。耿春贤也表示最关注场地变更,“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管理中经常发生,简化、明确的办理流程影响较大。《办法》基本解决生产监管方面的变更问题。”


  期待《办法》落地落实


  在充分肯定《办法》带来的便捷同时,不少业界代表纷纷为《办法》具体落地支招,毕竟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吴正宇坦言,《办法》能够顺利实施的首要前提是持有人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办法》在给予持有人更多灵活性的同时,要求持有人对自身的能力、管理和行为负责,这就要求持有人必须更主动、更全面、更系统性地管理上市后变更;同时,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上市后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以确保持有人按规定尽责履职。”


  在《办法》制度设计下,当企业对变更类别判断吃不准时,需要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确认。对此,君实生物工业事务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质量官王刚表达了担忧:“这样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针对同一变更不同省局判定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地区间差异。另外由于国家局承担药品审评审批工作,省局对产品的工艺信息和批准信息并不掌握,如何判定变更类别,对省局也是一个挑战。”


  此外,《办法》对变更实施分类管理,变更指导原则是各方关注。“期待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能够尽快出台。”耿春贤表示。


  在提出问题的同时,针对《办法》具体实施,业界纷纷支招。“尽管《办法》政策解读已经详细说明了各种情况下的对应措施,但在后续监管实践中必然还会遇到更多需要明确解释的共性问题,希望监管部门设置专栏或者定期整理发布问答,明确高效并透明地解决共性问题,统一各级监管部门对法规技术理解和执行尺度;必要时,应当基于不断积累的技术和监管科学认知,及时对相关指导原则予以修订,并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程序。”针对上述问题,吴正宇提出自己的建设性建议。林丽红则期望监管部门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恰当的内部变更控制体系。


  另外,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管信息互联互通,确保信息安全等也是需要进一步落地的问题。整体而言,业界共同期待,《办法》能够顺利落地,切实为医药产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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