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

  • 2021-02-09 16:16
  • 作者:
  • 来源:农业农村部


  2月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显示,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见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经营活动,因名录调整依法需要变更、申办有关管理证件、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1日


  附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pdf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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