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监局规范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 2021-03-29 16:56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3月25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云南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包含总则、抽检方案制定、监督检查、抽样、样品送达、检验、结果告知及风险控制、异议及复检、核查处置、信息报送与公开和管理要求11个方面内容。


  根据《规范》,监督抽样时应当有被抽样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人员现场配合抽样并予确认。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据实详细填写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被抽样生产经营者陪同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生产经营者的公章。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无法加盖公章的,可签字并加按指模。被抽样生产经营者系个人的,由被抽样个人签字并加按指模。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拒绝盖章、签字、加按指模的,应当做好记录,采集相关证据,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检部门。


  对于不合格产品,《规范》明确,抽样单位和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通过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结论、被抽检生产经营者的法定权利通知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并对不合格产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申请复检期间,对不合格产品的风险控制继续执行。对于不合格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


  《规范》还提出,被抽样生产经营者、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对样品真实性或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或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异议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样品真实性或检验结论,无异议。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的生产企业均提出复检申请的,应由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协商未果则由标示的生产企业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受托方均提出复检申请的,应由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协商未果则由委托方提出。(郭婷)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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