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就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征求意见

  • 2021-06-04 16:11
  • 作者:齐桂榕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为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涉及食品小作坊生产环境、设备、人员、流程管理等多方面。


  《征求意见稿》指出,食品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和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加工场所周围25m内不得存在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如化工生产、屠宰场、饲养场、污水池、垃圾场或垃圾处理站及虫害可能大量孳生场所等,难以避开时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加工场所不受污染源的污染。


  在食品检验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小作坊应每年定期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生产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每年不少于1次。关键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委托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征求意见稿》强化对从业人员法规培训及卫生方面的管理,提出从业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知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消化道传染病、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此外,还对食品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操作前清洁程序等具体内容作出要求,同时明确,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征求意见稿》详细陈列了食品小作坊进货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的登记内容,并明确记录保存时限。例如,进货记录和凭证(票据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售环节不仅要建立销售记录还要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食品的设备设施、采购验收和生产加工、包装和标签、储存和运输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征求意见截至6月15日。(齐桂榕)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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