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逐条谈 | 24.药物警戒负责人的任职要求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 机构人员与资源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新。
【理解】
药物警戒负责人(QPPV,Qualified Person for Pharmacovigilance),作为GVP生效后必须要有的一个新职位,需要满足多个维度的要求。
·职级
QPPV应当具备一定职务,且需为管理人员。成为管理岗是可能“负责”的前提条件。药物警戒工作具有高协调性的特点,动辄需要多个部门,甚至全公司人员来进行协调。作为管理人员,才能协调药物警戒团队中的医、药学等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作为管理人员,QPPV关注的不仅仅是某个报告怎么处理,也需要考虑药物警戒战略相关问题。从职级而言,QPPV至少需要是主管、经理以上级别。各公司称谓不同,但肯定不能只是一线主要负责日常运营工作的专员。
当然,第二十四条并未要求管理岗位的级别,从经理到总监至副总裁均有可能成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兼具管理与专业,严格执行,势必有很多公司无法满足要求。未来是否会像欧盟一样,容许企业聘用第三方公司的QPPV,可以期待后续的相关指导文件或GVP解读说明。
·相关专业要求
药物警戒负责人需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的专业要求,这一表述非常明确。但紧随其后的,“或相关专业背景”,需要进一步明确。
GVP与GMP都提到了相关专业/背景。而何为相关专业?我们认为生物科学、化工与制药、化学等均为相关学科/专业。
·相关工作经历
药物警戒负责人应从事3年以上的药物警戒相关工作。一直从事药物警戒工作,当然属于相关工作经验。而从事3年药物警戒工作的人员,而且是管理岗位,目前必然人数较少。那何为相关工作经历?在公务员招考中也常出现此类表述,一般相关工作经历理解为“职位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相关”。
以此理解,既往从事与安全性信息收集、报告处理有关工作(如医生、药师、临床研究中的CRA/CRC人员)以及不良反应处理(不良反应监测专员)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与岗位,也可能考虑为具有相关工作经历。
【实践影响】
药物警戒相关岗位当前人才供应不足,需求旺盛,尤其是药物警戒负责人。企业应尽快确定自己的药物警戒负责人。缺少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体系就不会完整。
如您的组织还没有建立药物警戒部门,未指定负责人,您可以将此条款与您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如总经理)进行沟通。
【延伸阅读】
建议阅读欧盟GVP模块1。其中指出“所有上市许可持有人均有一名药物警戒合格人员(QPPV),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全球药物警戒系统的所有方面。”(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药物警戒总监 徐菊萍)
(责任编辑:陆悦)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行政处罚裁量 | 不确定法律概念有了确定的范围——浅析《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裁量规则》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充分证据”“情节严重”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细化、明确、缩窄范围,并对适用这些不确定法律概念需要注意的事项给予规范... 2024-04-23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