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人售药机销售处方药的几点思考

  • 2021-07-28 08:42
  • 作者:张洁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对于医药零售行业,无人售药机并不算新生事物,是推动“互联网+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必然措施,但其一直是以销售非处方药为主。6月28日,烟台首台可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智能储药柜获批投入使用;7月1日,湖北省药监局起草了《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无人售药机等医药新零售模式在未来可能会更多。但无人售药机销售处方药靠谱吗?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售药机无人销售处方药的设置条件


作为药店售药的必要补充,无人售药机是一个重要尝试。而哪些药店可以设置无人售药机?无人售药机可以销售哪些品种?无人售药机的审方如何实现?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亟需解决。笔者认为,处方药的管理应该更为严格,无人售药机销售处方药的,进行审批管理应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开办要求一致。优先选择门店上年度信用等级需为A级,两年内未发生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大事件。如果申请设置无人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总部)或门店存在因违法经营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许可部门暂不受理。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建立互联网销售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在线药学服务、药品配送、举报投诉处理以及药品召回管理等制度,设置无人售药机的区域应符合所在地城管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兼顾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等,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设置数量应与门店管理能力相适应,设置无人售药机的地点不应超出其依托门店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


软件、硬件配备


虽说无人售药机不是新生事物,但在销售处方药上,监管部门应当做到慎之又慎。在烟台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对申办要求、人员要求、出售药品监管、设施设备要求、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从软硬件方面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管理无人售药机的人员应当是药品零售企业有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药学技术人员。无人售药机药品销售范围和运行期限不得超过实体药店的经营范围和证书有效期,并纳入药品经营许可统一管理。购药人身份识别后获取的电子处方必须由依法批准的互联网医院出具。通过无人售药机出售处方药,应设置终端对接互联网医院,凭互联网医院为患者在线开具的处方并经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审方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出售。


但是当下无人售药机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售药机的品质也是良莠不齐。在这过程中,如果消费者提供不实信息,互联网医院只审核处方信息,而无法审核出具处方患者的信息,在处方审核方面不规范的话,很可能会出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况。虽然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专门的人员对智能储药柜实时进行远程监控及管理,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指导合理用药及售后服务。但是,无人售药机可以24小时售药,药店是否可以提供配套的全天候药事服务呢?


监管责任


无人售药机可以满足人们“临时性”“突发性”的用药需求,但如果缺乏严格的监管,民众反而买不到便宜的药品。据悉,由于同一药品,无人售药机售价比周边药店便宜,让部分民众或药店觉得奇货可居,便在无人售药机买药卖给药店赚差价,产生极大的风险隐患及不良的社会影响。


对此笔者认为,一是应该对无人售药机实施视频监控,无人售药过程可以追溯。所有设置无人售药机的企业需建立日常检查维护巡查制度并确定专人履行无人售药机管理维护职责;无人售药机的药品应当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采购配送;无人售药机应能打印销售小票,小票内容涵盖设置无人售药机的药店名称、药品名称、购买日期、规格、批号、价格、厂家和数量,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并能够与药品零售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联网。二是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提供良好的药学服务,并对所销售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对存在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无人售药机放置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设置无人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置。三是无人售药机放置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审批和内部资料管理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实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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