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逐条谈 | 68.你的风险控制措施准备好了吗?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五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二节 风险评估
第六十八条 在药品风险识别和评估的任何阶段,持有人认为风险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及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理解】
·任何阶段
风险评估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早期识别潜在产品、上市前开发过程,以及获得批准后药品上市的过程。
·药品全生命周期
所谓“药品的生命周期”,从广义上讲是指从药品的研发开始,到注册评价、上市使用,再评价,直至由于市场等原因退市的整个过程。
可参考阅读:《GVP逐条谈 | 1.“药品全生命周期”应从哪里开始?》
·风险的危害
> 严重危害受试者生命安全的事件
ICH E2A和ICH E2D指导原则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反应)给出如下定义:
导致死亡; 危及生命; 导致需要住院或使住院时间延长; 导致持续或显著的残疾或功能丧失; 导致出生畸形或缺陷; 导致重要医学事件(Important Medical Event, IME),例如:平喘药、抗心律失常药物、强心苷药物导致的室颤、心脏骤停,抗生素导致的中毒性耳聋,药物导致的肝衰竭、肝坏死,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SJS,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严重危害受试者生命安全的风险无法一一列举,可以参考欧洲药品管理局制定的指定医疗事件(DME)清单进行优先审查。
> 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
如:反应停导致的海豹肢畸形;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临床试验期间可参考:GVP第一百三十条
> 上市后可参考:GVP第八十七条
在未来的“GVP逐条谈”栏目中,我们将就上述条款进行深入学习。
·需要报告的监管部门
第六十八条要求,持有人认为风险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
那具体应该向哪些部门报告呢?
> 临床试验期间可参考:GVP第一百一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 上市后可参考:《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实践影响】
持有人应该在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衡量风险的危害性,对于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风险,应当立即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延伸阅读】
《药物警戒信号检测实践》
ICH E2A
ICH E2D(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医学专员 杨小梅)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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