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逐条谈 | 68.你的风险控制措施准备好了吗?

  • 2021-08-31 15:49
  • 作者:杨小梅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五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二节 风险评估


第六十八条  在药品风险识别和评估的任何阶段,持有人认为风险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及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理解】


·任何阶段


风险评估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早期识别潜在产品、上市前开发过程,以及获得批准后药品上市的过程。


·药品全生命周期


所谓“药品的生命周期”,从广义上讲是指从药品的研发开始,到注册评价、上市使用,再评价,直至由于市场等原因退市的整个过程。


可参考阅读:《GVP逐条谈 | 1.“药品全生命周期”应从哪里开始?》


·风险的危害


>  严重危害受试者生命安全的事件


ICH E2A和ICH E2D指导原则对于严重不良事件(反应)给出如下定义:


导致死亡; 危及生命; 导致需要住院或使住院时间延长; 导致持续或显著的残疾或功能丧失; 导致出生畸形或缺陷; 导致重要医学事件(Important Medical Event, IME),例如:平喘药、抗心律失常药物、强心苷药物导致的室颤、心脏骤停,抗生素导致的中毒性耳聋,药物导致的肝衰竭、肝坏死,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SJS,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严重危害受试者生命安全的风险无法一一列举,可以参考欧洲药品管理局制定的指定医疗事件(DME)清单进行优先审查。


>  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


如:反应停导致的海豹肢畸形;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临床试验期间可参考:GVP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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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后可参考:GVP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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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的“GVP逐条谈”栏目中,我们将就上述条款进行深入学习。


·需要报告的监管部门


第六十八条要求,持有人认为风险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


那具体应该向哪些部门报告呢?


>  临床试验期间可参考:GVP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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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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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后可参考:《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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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影响】


持有人应该在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衡量风险的危害性,对于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风险,应当立即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延伸阅读】


《药物警戒信号检测实践》


ICH E2A


ICH E2D(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医学专员 杨小梅)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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