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逐条谈 | 76.PASS?有要求的!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五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三节 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第七十六条 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研究方案和报告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
【理解】
·可能被要求开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post-authorisation safety study,PASS)的情况
考虑到药品品种多、类别广、风险程度不一等问题,目前GVP没有制定一个明确的指导标准,来规定哪些产品需要开展PASS。
在“GVP逐条谈”第七十一条提到,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风险情况主动开展药品PASS,或按照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随着对药物警戒的深入研究和理解,以下情况可能会被要求开展PASS:
1. 临床试验数据信息欠缺、安全性不明(如孕妇、特定年龄段、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人群中使用的安全性)的品种;
2. 上市后安全性监测提示风险高的品种;
3. 附条件审批上市的品种。
相关品种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收集或累积安全性评价资料,并总结在研究报告中。
·提交研究方案和报告有哪些要求?
1、研究方案和报告需提交监管机构
对于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PASS,持有人需将研究方案提交给药监部门。当持有人认为研究方案需要修改时,也应将有关情况报告药监部门。
同时,研究方案应明确进度报告的提交频率和时间。持有人应该每年提交研究进展报告,或者根据药监部门的要求更频繁地提交进展报告。报告内容应遵循合理的时间顺序并包括所有可以获得的与研究进展相关的数据,如已进入研究的患者数量、暴露患者数量、出现结局的患者数量、遇到的问题以及预期计划的变更等。
持有人应该根据协定的时间表提交研究的最终报告。最终报告应分析进展报告以及资料与研究结果是否一致,并讨论可能的偏倚和目前研究的局限性等。当某PASS中途终止时,也应提交最终报告,同时说明原因。
2、PASS中的安全性信息报告
在PASS开展期间,如开展的形式为临床试验,研究者的安全性报告的要求详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
3、CDE的额外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品,药监部门如有要求,PASS研究报告还需要递交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如对于某些初次上市药品,如果CDE担心药品的安全性数据还是不足,会在上市后研究要求中包含安全性试验的内容。
【实践影响】
当前重点监测(IDM)为PASS的一种形式,需要和监管机构沟通研究方案。
【延伸阅读】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欧盟《药物警戒实践指南》 2017年更新版 模块VIII
(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学专员 张春惠)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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