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网售药品监管手段 严守药品安全底线

  • 2021-09-09 09:59
  • 作者:杨炜峰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近年来,“互联网+药品”销售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药品销售模式冲破区域代理商业围墙在全国性流动。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创新互联网销售药品监管手段,严守药品安全底线,是当前的迫切需要,也是药品监管履职尽责的必然要求。


创新网售药品抽样模式 覆盖药品安全最后一公里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药品经营企业放开手脚在互联网销售药品的同时,对药品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对辖区开展互联网药品销售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监管,对辖区以外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售流入本辖区消费者手中的药品监管,是药品监管部门守住药品安全底线最后一公里的必然要求。


笔者认为,应开展互联网药品抽样工作。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规定,对辖区内网售药品进行抽样,药品检验机构可以凭抽样记录、网络销售订单,邮寄快递单号等资料收样检验。


加强网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管 守住药品安全底线


网售药品虽然极大地方便了患者,节省了患者购药成本,但药品是特殊商品,存在不良反应等风险隐患,因此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的药品经营者应当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建设,对消费者使用药品后的疑似不良反应的投诉,应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管部门。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笔者认为,对辖区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的药品经营者报告疑似不良反应的相关工作,药监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其主动担责,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风险隐患。


加强第三方平台处方药销售制度建设监管 确保患者凭处方购买药品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使用不当会对消费者(患者)带来安全隐患。《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六十二条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笔者建议,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开展药品经营平台招商时,应同时开展互联网医院招商,为药品经营企业进驻后销售处方药提供互联网医院处方。药监部门应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处方药销售制度建设加强监管,确保消费者凭医院处方购买药品。(广东省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杨炜峰)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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