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逐条谈 | 87.风险控制,On Your Mark!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一节 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七条 对于已识别的安全风险,持有人应当综合考虑药品风险特征、药品的可替代性、社会经济因素等,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
常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修订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改变药品包装规格,改变药品管理状态等。特殊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开展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沟通和教育、药品使用环节的限制、患者登记等。需要紧急控制的,可采取暂停药品生产、销售及召回产品等措施。当评估认为药品风险大于获益的,持有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理解】
·风险控制的目的和目标
我国GVP中的风险控制措施(Risk Control Measures, 简称RCMs),和欧盟GVP中的风险最小化措施(Risk Minimisation Measures ,简称RMMs)有很大的相似之处。目的在于指导临床实践中的合理用药,目标在于实现在正确时间以正确剂量向恰当的患者提供正确无误的药物,兼顾提供正确的信息和监测行为。
这几个“正确”,看似理所当然,其实是通过各种常规和额外的风险控制措施来实现的。
·常规的风险控制
大部分安全性问题通过常规风险控制措施就能解决。常规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
1. 修订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说明书、标签、包装是使风险最小化的重要工具,因为它们是向医务人员和患者沟通药品信息的受控和标准化的格式。说明书的不良反应、警告、注意事项等部分均是传递安全性信息重要部分。
2. 改变药品包装规格。由于药品的每种包装规格都经过专门的批准,因此计划的每个包装内的“剂量单位”数量和可用的包装规格的范围都可作为一种常规风险管理措施。理论上,控制“剂量单位”的数量应意味着患者需要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就医,从而增加患者接受检查的机会,并缩短患者未进行复查的时间。在极端情况下,可以考虑只提供一个包装规格的产品,以尝试将处方和复查需求联系起来。比如,当药物过量或者药物分流至他人为重要风险时,尝试使用小包装。
3. 改变药品管理状态。常见如下方面:
法律状态:这个药品是否需要持有医生处方才能获取便是其法律状态。在处方药/非处方药转换的时候,应充分考虑该管理状态的改变能否满足该药品的风险控制需求。
限制医疗处方:有些药品规定只能在医院使用,有些药品只能在住院使用,有些药品只能在有足够诊断设施的机构做出诊断后使用。
特殊医疗处方获取的药品种类:比如麻醉药或精神类药物等。
·额外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一些重要风险,常规风险控制措施不足以解决问题时,可能有必要执行额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七条强调:“持有人应当综合考虑药品风险特征、药品的可替代性、社会经济因素等,采取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针对常规风险控制措施,更针对额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需要各方贡献,包括上市许可申请人/持有人、患者及医务人员。医疗系统实施这些措施的时候要谨慎评估,以确保既能达到预定目标,也能匹配得上产品的风险获益平衡,以及医务人员/患者执行措施时需要付出的努力。
额外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各种工具可用,并且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额外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
1. 开展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沟通和教育:这部分是对说明书、标签、包装的补充,旨在正面影响医务人员和患者,推动风险最小化,以此提高药物使用效率。教育材料可以根据不同的受众(医务人员/患者)进行分别设计,利用多种媒体和渠道进行发放,不得利用该方式进行推广活动。
2. 药品使用环节的限制:由于篇幅限制,此部分请期待“GVP逐条谈:第八十八条”的内容。
3. 患者登记:患者登记是可及性控制方案的一种,通过录入专门的数据采集系统实现患者系统随访细化程序。
·紧急控制措施
篇幅原因,此部分请期待下回分解。
·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当评估认为药品风险大于获益的,持有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持有人将该药品撤市。比如2011年因为安全性问题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盐酸克伦特罗片剂、阿米三嗪萝巴新片、含右丙氧酚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了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延伸阅读】
欧盟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19年12月11日)
药物流行病学(第二版)曾繁典等主编(百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PV负责人 李佳彦)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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