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员说 | 药物警戒检查,如何查?查什么?

  • 2021-12-13 17:06
  • 作者:张瑜华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12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自行开展及其委托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进行的检查工作。


对于企业执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笔者的前作《检查员说 | 对企业执行GVP几个共性问题的理解》(阅读链接:  http://www.cnpharm.com/c/2021-12-06/811379.shtml  )谈了企业的一些共性问题。但对药品监管人员来说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如何检查企业执行GVP的情况?该检查哪些项目?在GVP检查员进行培训及实操之前,本人结合《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谈谈对GVP检查的理解和思考,供同仁参考。


查机构及人员


1.是否建立了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是否清晰、合理,组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合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并按程序开展工作。


2.是否设置了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岗位职责是否全面、清晰、合理;是否由该负责人负责本企业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维护;是否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进行登记;该负责人是否对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南等熟悉。


3.药物警戒负责人是否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医学工程或者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具备管理药物警戒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查体系文件及相关记录


1.药物警戒系统主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包含组织机构、药物警戒负责人的基本信息、专职人员配备情况;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信息化工具或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情况,质量管理等内容,并有相关规章制度及SOP。


2.是否定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开展内审。查审查组成员情况;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是否有关药物警戒内审的描述;查看内审计划、内审方案、内审记录、内审报告等;查看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了解跟踪、评估情况。


3.关键的药物警戒活动是否有记录。查看有关记录和数据管理的相关规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台账记录、产品移交记录、人员交接记录等;个例不良事件报告记录、收载是否详实全面;医学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程;预期性的判断是否有证据支持;定期不良事件报告的记录是否涵盖了当期所收集和报告的所有不良事件;结合检查项目审查各类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查药物警戒信息的收集及报告


1.是否建立了自主的疑似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查信息自主收集的途径和方法,验证相关报告途径和方法的有效性;查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中是否有关疑似不良反应信息来源的描述。


2.是否对各种途径收集的疑似不良反应信息开展了信号检测。查纳入信号检测品种的覆盖范围;查信号检测的方法、频率、程序;查信号判定的原则和标准;检查信号检测工作执行情况,查看信号检测记录;查看有无检出的信号和重点关注信号。


查风险评估与控制


1.是否对收集的疑似不良反应信息开展信号检测与评价。查看信号评价记录或报告,了解评价过程、结果及建议;评估是否有新的药品安全风险,并提出合理的评估意见。


2.是否根据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抽查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案例,包括研究方案、研究报告,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信息等。


3.是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查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相关情况,如风险控制措施、上市后研究、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等;查看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相关资料和证据,如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更新、药品说明书修订或备案申请、药物警戒计划、上市后研究和加强监测方案、报告等。


4.对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置。是否发现或获知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查聚集性事件调查处置经过;查看调查报告、跟踪报告、总结报告;查看开展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的文件或记录。

GVP检查重点考虑的因素


1.药品安全性特性及药品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发生情况。


3.销售量大或替代药品有限的药品。


4.批准上市时有附加安全性条件的药品。


5.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药品。


6.持有品种较多、销售量大的持有人。


7.未接受过药物警戒检查的持有人。


8.首次在中国境内获得药品批准证书的持有人。


9.组织结构变更、企业发生并购等导致药物警戒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药物警戒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持有人。


10.委托生产的持有人。


11.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持有人。


12.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迟报、瞒报、漏报,报告质量差,报告信息不准确的。


1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14.未能及时发现、评估、控制或沟通相关风险的。


15.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产品召回,未按规定告知药品监管部门的。


16.未按照规定或者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制定并实施药物警戒计划,且未提供说明的。


17.未按照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药物警戒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18.延迟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整改措施的。


19.既往药物警戒检查或其他检查情况。


20.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检查的其他情况。(张瑜华)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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