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管理规定

  • 2022-05-13 09:36
  • 作者:许明双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面规范全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工作。


  《规定》共9章49条,适用于自治区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开展的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管理,对计划制定、抽样、购样、检验及复检、监督管理、信息发布、经费管理等各环节作出详细要求。《规定》自4月15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药品抽检工作制度,加强抽检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抽检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将抽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药品安全年度考核评议范围,确保药品抽检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在计划制定方面,《规定》明确,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制定年度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级抽检计划侧重生产环节,兼顾经营、使用环节,盟市药品抽检计划侧重经营、使用环节。在抽样、购样方面,《规定》对抽检单位、抽样人员、抽样规则、信息录入、样品寄送、完成时限、购样费用支付等均列出详细规定,确保抽样、购样的规范性。在检验及复检方面,《规定》指出,被抽样单位或样品标示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检验机构或上一级检验机构、中国食品药品检验检定研究院申请复检;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被抽检单位可以向抽检组织部门指定的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同时,《规定》还明确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得受理复检申请的具体情形。


  此外,《规定》还对监督管理、信息发布、经费管理等方面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障药品抽检工作正常开展。(许明双)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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