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重点梳理

  • 2023-04-21 15:47
  • 作者:张瑜华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将对我国中医药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本文结合自己的理解,对《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梳理。


一、《规定》中的中药指哪些


本规定的中药指GMP附录的中药制剂,有片剂、注射剂、气雾剂、丸剂、散剂、膏剂等剂型,不包括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医院中药制剂、配方颗粒等;可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医院中药制剂;中药饮片、提取物可作为中药复方制剂的处方组成。(GMP及《规定》第2条)


二、《规定》中的注册分类


本规定中的中药注册分类尊重中药研发规律、突出中医药特色,注重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不以物质基础作为分类依据。具体分类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规定》第11条)


三、研发基本要求


1.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源头质量控制,开展药材资源评估,保证中药材来源可追溯,明确药材基原、产地、采收期等。(《规定》第9条)


2.注重体现中医药原创思维及整体观,鼓励运用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药。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重视临床获益与风险评估,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规定》第3条)


3.采用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包含了在临床用药过程中积累的对中药处方或者制剂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药剂量、疗效特点和临床获益等的认识和总结。(《规定》第17条)


四、研发分类要求


1.中药创新药


中药创新药的研制,应当根据药物特点、临床应用情况等获取的安全性信息,开展相应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上市前原则上应当开展随机对照的临床试验。中药创新药处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或者中医临床经验方,如处方组成、临床定位、用法用量等与既往临床应用基本一致,采用与临床使用药物基本一致的传统工艺,且可通过人用经验初步确定功能主治、适用人群、给药方案和临床获益等的,可不开展非临床有效性研究。(《规定》第21条)


中药创新药应当根据处方药味组成、药味药性,借鉴用药经验,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宗旨,在对药物生产工艺、理化性质、传统用药方式、生物学特性、剂型特点、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患者用药依从性等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剂型和给药途径,能口服给药的不注射给药。(《规定》第37条)


2.中药改良型新药


改良型新药的研发应当遵循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的原则,明确改良目的。


改变中药剂型,应当结合临床治疗需求、药物理化性质及生物学性质等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其科学合理性。并根据新剂型的具体情形开展相应的药学研究,必要时开展非临床有效性、安全性研究和临床试验;改变给药途径,应当具有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如提高有效性、改善安全性、提高依从性等,开展相应的非临床研究,并围绕改良目的开展临床试验,证明改变给药途径的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增加功能主治或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非临床有效性研究资料,循序开展II期临床试验及III期临床试验,但来源于临床实践的中药新药,其人用经验证据支持相应临床定位的,使用剂量和疗程不增加,且适用人群不变的及上市前已进行相关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且可支持其延长周期或者增加剂量的,可不提供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资料。(《规定》第44条、第45条)


3.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采用以国医大师、院士、全国名中医为主的专家意见为主的审评模式。


该制剂申请人应当开展相应的药学研究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其处方组成、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规格、折算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内容原则上应当与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一致;其处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者药品标准中标有剧毒、大毒及经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应采用传统工艺制备,采用传统给药途径,功能主治以中医术语表述,不需要开展非临床有效性研究和临床试验。(《规定》第48条)


4.同名同方药


申请人应当基于临床价值评估结果选择对照同名同方药,应当具有有效性、安全性方面充分的证据;同名同方药的研制,应当与对照同名同方药在中药材、中药饮片、中间体、制剂等全过程质量控制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根据对照同名同方药的有效性、安全性证据,以及同名同方药与对照同名同方药的工艺、辅料等比较结果,评估是否开展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临床试验。(《规定》第55条)


五、上市后变更


根据研究、评估和相关验证结果,确定已上市中药的变更管理类别,变更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定经批准、备案后进行或者报告。


1.变更药品规格应当遵循与处方药味相对应的原则以及与适用人群、用法用量、装量规格相协调的原则。对于已有同品种上市的,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一致。(《规定》第61条)


2.变更生产工艺及辅料不应当引起药用物质或者药物吸收、利用的明显改变。生产设备的选择应当符合生产工艺及品质保障的要求。(《规定》第62条)


3.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增加适用人群范围需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循序开展II期临床试验和III期临床试验;功能主治不变且不改变给药途径,人用经验证据支持变更后的新用法用量或者新适用人群的用法用量的,可不开展II期临床试验,仅开展III期临床试验。(《规定》第63条、第64条)


六、特别审评审批


对下面三种情况实行特别审评审批:


1.对临床定位清晰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以下情形中药新药等的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规定》第14条):

用于重大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罕见病防治;

临床急需而市场短缺;

儿童用药;

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或者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药用物质基础清楚、作用机理基本明确。


2.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中药,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或者高质量中药人用经验证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规定》第15条)


3.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务院卫生健康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中药,可应用人用经验证据直接按照特别审批程序申请开展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或者增加功能主治。(《规定》第16条)


(江西省、吉林省药监局药品检查员,副主任药师、执业药师 张瑜华)


本文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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