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通过开展‘清源’行动,山东省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山东省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山东省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专项检查,压紧压实全省各级药监部门责任,聚焦整治重点,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协同,全省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取得了扎实成效。
压实各方责任筑牢安全根基
山东省药监局党组将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工作纳入到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的《2025年全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2025年全省药品市场监管工作要点》中进行部署。同时,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审议“清源”行动工作方案,确定以出租出借证照、制售假药劣药、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按照规定渠道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药品等为重点,压实各相关方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药品安全风险隐患,筑牢药品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为切实将“清源”行动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抓紧抓牢抓实,山东省药监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各分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下设综合组、监督检查组、案件查办组,对“清源”行动工作进行统一组织调度、统筹协调,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各地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也按照要求,建立工作专班,明确分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山东省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提醒告知书》,列出15种禁止行为,要求企业对照“清源”行动重点开展自查自纠,严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此外,山东省药监局指导各市市场监管局、区域检查分局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举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风险会商暨法规宣贯培训,解读药品法规政策、剖析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并将指导服务融入涉企检查,形成“监管促规范、企业强自律”的良好格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守法意识。
聚焦突出问题规范经营秩序
“清源”行动的开展,有力打击了非法渠道购销、违规储存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假劣药品、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等风险隐患进一步减少,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得到整治,互联网药品销售秩序明显规范,形成“全域覆盖、全网排查、全链打击”的整治效果,进一步净化了药品市场环境。
各地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结合日常检查、投诉举报、线索交办、协查等扎实开展“清源”行动专项检查。针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整治出租出借证照、虚构药品流向等8项内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重点整治非法渠道购药、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统一采购配送等7项内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重点整治入驻商家资质审核、规范信息发布等4项内容。
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山东省药监部门对药品经营环节实施药品追溯触发式监管,在系统内推广应用国家药品追溯“触发式”监管模块,推动监管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印发关于应用“码上稽查”筛查非法购销药品风险的通知,为全省各级3000余名监管人员开通APP,精准识别可疑线索,切实增强检查和风险排查的靶向性,实现线上线下“穿透式”监管。
针对网络售药,山东省药监局开展全域网络违法监测,坚持“以网管网、以快治快”,充分发挥国家、省药品网络监测平台作用,对全省网络销售企业开展全网域、全主体、全时段监测,监测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和风险信号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置。
针对检查及监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各级监管部门对投诉举报、线索交办、舆情监测、协查等建立问题台账。对涉嫌销售劣药、出租出借证照、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效能
山东省药监局以推动“清源行动”为契机,持续推进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
通过举办疫苗监管人员、药品市场检查员培训班和执业药师管理能力提升班,采取监管人员集中辅导、专题培训、理论培训与实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提升监管能力,满足跨区域、跨层级的药品检查工作。
依托该局药品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开发执业药师监管信息化模块,与省人社部门建立起执业药师社保数据常态化比对机制,通过该模块精准筛选可疑挂靠名单,并实现后续核查处置全流程信息化、规范化、透明化,提升检查质效。
在发挥跨部门协同作用方面,与卫健、医保部门建立常态化“三医”协同数据共享机制,对短缺药和药品追溯信息等进行共享;开展药品经营使用跨部门综合监管,共同检查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进一步构建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药品安全监管格局;建立省“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协作会商机制,配合做好省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组织对医保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处置,持续推进部门协同发展和治理。(齐桂榕)
(责任编辑:郭肖)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