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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海外“网红”药 获利2千被罚20万 还因犯销售假药罪获刑

作者: 许宏娇    来源: 浙江法制报 2019-02-13

  近年来,随着海外代购的风靡,进口药品也越来越受追捧。在日本上班中国籍男子范某,便瞄准了这一“市场”,代购起了“网红”药,再发回国内,由老婆鲍某销售牟取暴利。二人殊不知,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涉嫌销售假药罪。近日,天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海外代购”案,店主鲍某与店员陈某双双获刑。


  范某在日本留学毕业后就留在日本工作,平时也会将日本的母婴用品、护肤品、化妆品等商品直邮到中国,放在其与老婆鲍某合开的“洋百货”店进行销售。随着一些“网红”药越来越受追捧,范某也打起了主意,在日本代购了“面包超人感冒药”“液体婴儿止痒药”“儿童止咳药”“EVE头痛药”等45种药品,发回国内,并由鲍某在店里销售。


  2016年6月,鲍某雇佣店员陈某,由陈某负责日常的管理,进行打包、发货、售后服务、刷单等工作。鲍某通过微信销售给微信好友,同时招揽了部分代理。店员陈某也会在淘宝上刷单,以积攒人气,从而达到增加淘宝店铺收入的目的。


  据鲍某交代,刨去进价及运费,还有日元和人民币的汇率,每件药品获利10%至40%不等。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31日案发,鲍某的“洋百货”店销售“网红”药共计获利2000元。


  2017年5月,天台县公安局对该店进行搜查,对搜查出的涉案药品予以扣押。同年6月,鲍某主动到天台县公安局投案,而范某至今仍滞留海外未归。


  经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的儿童感冒药、止咳药、头痛药、鱼肝油、鼻炎胶囊等45种物品为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被认定为假药。


  经审理,法院对被告人鲍某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陈某(即店员)以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被告人鲍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同时,禁止被告人鲍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通常意义上的“假药”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实质上的假药,即药品成分作假或不符,不具有治愈疾病的功效,这种实质上的假药通常均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即使无毒无害,不直接危害健康也会因缺乏有效治病成分、延误治疗而危害健康。


  而另一种则是形式上的假药,所谓形式上的假药,即药品本身具有有效成分且具有治病救人的功效,但是因缺乏药品所必须具有的形式特征,破坏国家药品管理秩序而被界定为假药。


  海外代购的药品,大多均属于形式上的假药。这种药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或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应认定为假药。而药品管理法第39条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由于代购药品是国外生产的药品,未获得我国药品监管机关的进口审批和检验,未在国内备案并取得注册证书,代购人擅自购买后在国内销售,应属于假药。(通讯员 许宏娇)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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