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试点

作者: 王晓婷    来源: 沈阳晚报 2019-02-22

  原标题: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试点 公立医院要确保中选药品入院并得到优先使用 可以减少中间费用 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日前,沈阳市对外发布《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作为全国11个试点城市之一,沈阳将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通过集中带量采购,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并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让老百姓用上质量更高、价格较低的药品。


  沈阳市为全国11个试点城市之一


  关系到老百姓每个人用药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已于今年的1月17日发布。


  全国选择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该方案组织开展集中采购试点,坚持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原则。据了解,之所以选择这11个城市试点,是因为这11个城市的药品用量大约占到全国药品用量的20%-30%。北上广深聚集优质医疗资源,用药水平比较高,对医药行业影响很大,同时选择上也考虑了地域代表性。


  沈阳市将于3月底前,正式全面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


  “中选药品”集中采购 直接进医院


  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品种的采购与使用;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使用量。


  据介绍,和以往的药品招标采购相比,这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真正的带量采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药品,会在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


  通过集中采购,一旦企业认定,药品直接进医院,减少了很多中间费用。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沈阳市的中选药品采购主体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选药品将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一个中选药品全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企业配送,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国家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降价既涉及采购的仿制药,也将影响到同一通用名的原研药品。给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公平竞争的机会。


  此外,沈阳市还将明确支付标准。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对统筹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沈阳晚报 记者 王晓婷)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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