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指南——《药事管理法规》(三)

作者: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9-08-01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1.考试管理和政策安排

  

  执业药师的职业资格作为药学技术人员的一种执业资格,充分体现了我国职业资格制度的原则,即与其他职业资格制度一样,需要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获得。

  

  目前,我国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则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一般每年10月举办一次。

  

  2.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①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②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③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④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⑤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相对于34号文,2019年修订的12号文提高了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要求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 岗位的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为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通知中明确,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符合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3.考试科目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两类,每一类别都包括四个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参加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的考试。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4.考试周期和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管理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年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5.港澳台居民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可报名参加考试。

  

  【摘编自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指南——《药事管理法规》(第七版·2019)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编写】


(责任编辑: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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