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指南——《药事管理法规》(五)

作者: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9-08-08

  执业药师的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的“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的意见,新修订的12号文明确执业药师职责包括药品质量管理与指导合理用药两大方面。


  执业药师应该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执业药师是经过国家执业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是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合理的重要技术力量,其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药品监管政策实施效果。执业药师是药品质量的管理者和合理用药的指导者,是医疗健康团队中不可缺失的重要专业成员,执业药师充分发挥药学服务作用,能有效减少患者药源性疾病的发病率,防止医生大处方和患者滥用药品的现象,同时也可以控制医保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因此,执业药师在指导合理用药和减少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药品安全工作的守护者。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为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应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取得的学分证明是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在岗开展药品质量管理与提供药学服务工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挂证”),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存在“挂证” 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摘编自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指南——《药事管理法规》(第七版·2019)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编写】


(责任编辑:齐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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