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发展,允许“网订店送”“网订店取”

作者: 李江映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食品药品网 2019-08-13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通讯员李江映) 8月1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8月5日正式实施。《意见》共13条,分别从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开展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等方面,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向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据介绍,截至2019年6月30日,云南有药品零售企业有20462家,其中零售连锁门店8342家,占总数的40.8%,低于全国50.5%的连锁率,药品零售单体门店12120家,占总数的59.2%,药品零售企业“小、散、乱”问题突出。为解决药品零售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云南省药监局制定印发了《意见》。

  

  《意见》提出,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允许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委托给经云南省药监局确认具备代储代配服务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储存、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再另设药品仓库,但为不能跨州市行政区域委托配送。

  

  同时,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或重组时,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其经营场所、注册(仓库)地址、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等未发生变化,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此外,《意见》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成立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活动,即在药品批发企业的同一个法人主体下开展配送业务,设立独立于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工作,其余如配送中心(仓库)、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人员,可与药品批发企业共用,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对零售连锁总部所属连锁门店的药品储存、配送职责。

  

  《意见》还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流通” 模式,在总部统一规范管理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非处方药(冷藏药品除外)。允许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在同一州、市内调剂药品(冷藏药品和特殊药品除外),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以满足顾客用药需求。

  

  在慢性病患者购药方面,《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销售,但销售药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原处方载明的用量。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开具的处方。特殊药品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售。


(责任编辑: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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