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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生产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案

作者: 岑小鹰 柳伟东 叶桂森    来源: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9-08-13

  【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2019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成功侦破谢某等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捣毁生产、存放成品、外包装窝点9个,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现场缴获“下火排毒颗粒”“黄道益活络油”“越南蛇骨活络油”“参茸壮骨”等成品和半成品共计71个品种86个批次161841份,原料16个品种4016.4kg,外包装和说明书35个品种共2043054份,用于非法生产上述产品的旋转式制粒机、电动和面机、摇摆式变速万能粉碎机等机器设备19台(套)。

  

  经检验,“下火排毒颗粒”等18批次产品添加了醋酸地塞米松、丙酸氯倍他索、氯霉素、双氯芬酸钠和吡罗昔康等药品成分;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黄道益活络油”等产品,按假药论处。

  

  经查,谢某等人无证生产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属实,涉嫌构成犯罪,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防城港市公安局处理。

  

  【处罚】

  

  本案中,谢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下火排毒颗粒”等18批次产品中添加了药品成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谢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谢某等人生产销售的“黄道益活络油”等35批次产品,在外包装、说明书上标有明确的药品名称、药品成分、功能主治或者适应证以及用法用量等药品特征内容,符合药品的定义,但未标示有药品批准文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的规定,谢某等人未经批准生产销售上述药品,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由于谢某等人无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涉案产品种类繁多,案值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防城港市公安局进行处理。

  

  【评析】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携手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又一成功案例,为加强部门协作,做好两法衔接工作积累了经验。

  

  一是注重举报,认真研判。该案的成功查办关键在于线索的准确性。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线索高度警觉和重视。接到举报后,仔细分析,认真研判。在核查前详细分析了线索的可靠性,制定了周密的计划,预判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并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调查措施和手段,为案件的顺利查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加强沟通,信息共享。该案的违法生产经营场所分布散、范围大、数量多,并且多处于农村地区或城乡接合部,增加了案件查办难度。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进行研判后,立即将情况通报给防城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并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制定了周密的抓捕计划,要求所有参加行动的执法人员严格保密,防止消息外泄。抓捕当天,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防城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共出动执法人员131人,分为6组,同时对9个生产、存放成品、外包装的窝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控制了涉案人员,保全了相关证据。

  

  三是部门协同,整合发力。该案是机构改革后,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首次破获的制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案。期间,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举全局之力,集中人、财、物优势为破案提供保障。同时,与公安部门建立了案件查办协作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两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强大合力。检验检测机构也开通了绿色通道,为涉案产品的快速检验、鉴定提供了高效的技术支撑。正是在各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大大提高了案件的查办效率,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 岑小鹰 柳伟东 叶桂森


(责任编辑:郭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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