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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药监管执法过程中,需要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要达到这种“统一性”,需要建立一种机制或制度,而案例指导制度是其中一个不错的选择。近年来,上海市食药监局在案例指导等相关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实践。笔者对这项工作做简单总结,并和大家分享。
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过程中,需要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要达到这种“统一性”,需要建立一种机制或制度,而案例指导制度是其中一个不错的选择。
近年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案例指导等相关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实践。笔者对这项工作做简单总结,并和大家分享。
优秀案例示范制度
明确稽查执法优秀案例入选标准 对于优秀案例的标准,上海市食药监局做了明确规定:在程序方面,优秀案例为适用一般程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效果方面,优秀案例须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对办理同类案件有指导意义。确定的优秀案例中,执法人员的办案方法措施得当、及时有效,有一定创新性,能够展示稽查能力和执法水平。此外,优秀案例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我们要求报送的优秀案例书面材料包括案情介绍、总结分析、启示建议等内容,其中,案情介绍应详细描述案件违法事实、办案经过和处罚结果,能够真实全面反映案件办理全过程;总结分析应对违法行为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对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进行深刻解读,反映案件办理总体思路和逻辑判断;启示建议要能够反映出案件查办的亮点、可以推广借鉴的办案经验,以及通过案件查处总结出的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的相关建议等。
建立完善科学的遴选程序 为确保入选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示范性,上海市食药监局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案例遴选程序,要求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上海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案例编选委员会,及时发现、收集、编辑、报送典型案例;对基层报送的案例,经上海市食药监局优秀案例评选小组初筛,淘汰案件定性有争议的,减轻、从轻理由不充分的,违法产品未追溯的,案情简单不典型的案例,将初步遴选出的案例报局务会审议;上海市食药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局领导现场评分筛选,确定优秀入围案例;此外,还邀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工作党委和上海市食药监局法律顾问委员会等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优秀案例评委,对入围案例进行现场评审,确定优秀案例,并由局务会审定。
建立案例应用制度 为发挥优秀案例对基层人员执法办案的示范作用,上海市食药监局以印发案例汇编、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优秀案例、举行“以案释法”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2017年,上海市食药监局向市司法局、市公务员局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典型执法案件10个,其中1个案例被评为上海市依法治理十佳优秀案例,5个案例入选《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案释法”实务手册》,1个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行政复议案件评析指导制度
编辑《案例评析》专刊 上海市食药监局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典型案件进行整理汇编、深度评析,曾编辑58期《案例评析》专刊,每期刊发4个案例。案例评析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详细分析,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深入解读阐释,对论证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说明,为基层执法人员查办案件提供办案思路,以实现规范办案的目的。
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 针对基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需要被申请人做好善后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但存在需提出行政复议意见的情形的;存在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的其他违法行为,但不属于本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的等情形,上海市食药监局制作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对行政复议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要求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落实。
完善《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 对于基层执法中存在的法律适用的普遍性问题,上海市食药监局制作了《行政复议建议书》,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后,通过培训、研讨等形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指导,纠正错误的执法方式。
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议和思考
对于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我们进行了深入讨论和思考:一是案例能否作为说理性引用,引用规则是什么?其效力如何?二是案例如何发布?是否可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三是案例的时效性如何确定?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引用?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地位 建议明确在行政处罚文书说理过程中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罚裁量的参考,并确定引用原则。同时,在同一类案件的处理中,若没有引用指导性案例,是否应承担不利后果也需一同明确。在确定指导性案例的地位时,比较关键的一点是要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 建议指导性案例除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外,也赋予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资格。食品药品监管,特别是食品监管的地方性特色较强,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将“三小”立法权授予地方,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该类指导性案例更具有指导性和实际意义。
明确指导性案例的类型 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不同于司法审判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建议遴选食品药品指导性案例时,一般仅选择新型案件适用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程序上或证据运用等方面的案例不建议作为指导性案例。
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形式 建议将指导性案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且建立专门的文号,以示同其他文件及案例的区别。同时,建设统一案例信息库,设置同类案件比对、检索功能,保证权威性和统一性。
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时效 建议建立对已公布案例的定期清理制度,定期审查,及时与新法律法规或解释衔接,设置废止程序,明确失效原则,更新案例库。
(本文作者系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傅伟华 )
编后
“探讨食品药品案例指导制度系列谈”栏目至本期就结束了。该栏目邀请专家学者、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务研究人员等围绕如何建立食品药品案例指导制度,以及指导性案例的标准、遴选程序等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相关地区的先进经验进行了介绍,以期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
今后,本版将继续关注食品药品领域案例指导制度相关话题,敬请大家关注,并不吝赐稿。
(责任编辑:郭思男)
54 条评论
李小二 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发生分歧的根本在于立场的不同,立场不同最终又由于利益阵营的不同,终止口舌之争除了分清权责各行其职剩下就只有暴力手 段了所以让逻辑之剑洗洗睡吧,
2015-05-14 12:56:05 回复
李小二 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发生分歧的根本在于立场的不同,立场不同最终又由于利益阵营的不同,终止口舌之争除了分清权责各行其职剩下就只有暴力手
2015-05-14 12:56:05 回复
李小二 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发生分歧的根本在于立场的不同,立场不同最终又由于利益阵营的不同,终止口舌之争除了分清权责各行其职剩下就只有暴力手 段了所以让逻辑之剑洗洗睡吧,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发生分歧的根本在于立场的不同,立场不同最终又由于利益阵营的不同,终止口舌之争除了分清权责各行其职剩下就只有暴力手 段了所以让逻辑之剑洗洗睡吧,
2015-05-14 12:56: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