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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规范药品使用行为

2006年11月02日
    据中国医药报山东讯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一审。《条例》对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使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将非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单位纳入了调整规范的范围。《条例》充分尊重患者用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目前,药品使用单位不顾患者病情、乱开大处方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医生不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在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中尽量开贵重药品;许多医师在开具处方时使用不规范的代号、代码,或不注明药品通用名称等,损害和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规定,用药人应当尊重受药人对药品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的知情权;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时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受药人可以在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中进行选择,用药人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针对药品使用单位利用医疗广告、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等方式,变相夸大宣传其使用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的问题,《条例》规定,用药人不得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方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胡林、张宗利
责编:陆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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