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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展药品使用条例执法检查

2008年07月04日
    据中国医药报山东讯 记者隋晓燕报道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淄博市召开《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通报会,听取了省政府和淄博市政府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通报了前期的执法检查情况,并现场检查了淄博市中心医院、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山东东岳集团。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新亭在通报会上对全省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要求将《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实现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副省长王随莲等参加检查。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于2006年11月30日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是全国第一部对使用环节药品质量进行全面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提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是《条例》的学习宣传情况、贯彻实施情况、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药品使用单位具体落实的情况。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隋晓燕
责编:陆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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