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慧园沙龙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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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龙 活 动 简 介

 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提出对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药品医疗器械“从实验室到医院”要全过程监管、全链条追溯,严格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安全责任;同时提出要强化专项整治、加强稽查执法、推动行刑衔接、推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入罪等措施,强调所有违法行为都要处罚到人。为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支持下,2017年8月17日下午,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举办的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建设专题研讨会(第一期)在北京召开,主题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旨在从企业主体责任角度出发,高位推动与强化行业、企业自律相结合,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措施研究,构建制度与道德双重约束,加强行业企业自律,一步织食品药品“安全网”,为老百姓饮食用药安全拉好“高压线”。

总  局  声  音

明确讨论主题
第一,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自然人包括哪些
第二,构成要件有哪些?在哪些情景下在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也对自然人进行处罚
第三,处罚的种类是哪些?
第四,财产罚应罚多少?
第五,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从公检法司的角度来看,我们还需要哪些配套制度进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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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徐景和司长
关于处罚到人
为什么要处罚:只有处罚到人才能处罚到位。
处罚对象种类:不论处罚对象的分类有几种,都应与刑法衔接。
什么情形下罚:有故意成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时要追责。
由何部门来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罚。

法  制  护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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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许成磊处长

从《食安法》实行的情况来看,对行政拘留的适用不是很理想,这里面有很多问题和因素。最主要的是对于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把握不准。在这里面存在着罪与非罪界线判断的问题,在非罪中又有一个一般情况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所以说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相对较少。只要符合《食安法》规定,具有违法情形、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行政拘留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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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吴飞飞研究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是解释明确了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实验机构可以作为刑法229条故意提供虚假文件主体对待身份的问题;二是解决了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刑事责任问题;三是这个解释对于这类犯罪也做出了说明,更好落实了这次会议讲的处罚到人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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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程捷审判长

在刑事审判中怎么界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主要是看是否有决策权,是否为决策者。还有一种情况属于没有直接参与决策,但是负有对单位依法经营的管理权,他也有责任。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件有争议。这也提示我们为了更好地界定这些人、确定哪些人负有责任,在行政执法中要注意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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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王旭教授

首先可能要梳理一下我们的大法和条例在行为模式部分对自然人规定的义务有哪些,比如查验的义务、登记的义务、记录的义务、保存的义务。如果没有对自然人的义务规定,我们需要在法理上梳理一下,哪些通过单罚制来实现,哪些通过双罚制来实现。要考虑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要有相对独立性,与企业的意志能够相对剥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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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
杨悦教授

处罚到人一方面是惩罚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对遏制违法有很大的威慑作用。通过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最终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是处罚到人最大的作用。在美国,临床研究者有维护数据记录的真实可靠责任,如果造假,除了对临床研究者财产罚还会对其禁业,不能再从事这个行业。禁业有短期的,有永久的。如果企业违规雇佣他,那么所得到的数据将不会被承认,因此企业的风险会很大。

行  业  聚  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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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处罚到人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