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新规禁售散装食用油
本报讯 记者张伟峰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用油市场秩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自今年7月1日起,食用油生产企业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和使用循环包装容器;食品经营户不得销售无包装、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等食用油,并且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用油销售;食用油加工小作坊不得使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油。
《指导意见》明确,食用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用油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原辅料进货验收及登记、生产过程质量监管、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台账等制度,并真实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除原料产区、体现古老文化特色的、山区农民需要的外,不得再新开办;小作坊需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采购原料、来料加工及销售台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油加工小作坊不得使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油。小作坊统一提供的包装物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要在其包装物粘贴简易标识,其产品只能在加工现场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陕西省局要求,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对食用油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加强食用油科普知识宣传,加大对食用油产品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2017中国食品药品网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